零部件进口纠纷未了 七月新税或按期实行
虽然受到争议,但7月1日,海关总署、发改委等部门制定进口零部件征税办法中的一项关键条款可能如期实施。这一条款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计征关税。目前,欧盟、美国与中方就此项规定在WTO的官司尚未有最终结果。
熟悉此事的人士分析认为,中方不大可能在最终裁决结果没有出来前,推迟或者修改上述规定。可能的情况是,7月1日仍如期执行上述规定,后续如何处置再视WTO的最终裁决结果而定。即使WTO最终裁决不利中方,也仍然有上诉过程。如果欧盟和美国会因此对中国进行制裁,中国仍然可以反制裁。
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表示,如期执行上述规定,可以有效保护中国汽车产业,避免中国沦为世界汽车加工厂。
两年WTO争端
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一项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25%)征收进口关税,而不是按零部件税率(10%)征收进口关税。为了给相关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此项条款规定最初定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次年,欧盟、美国就此问题诉诸WTO,与中方开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但磋商没有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 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在这期间,中国政府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征收新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
2008年3月20日, WTO专家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案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定报告,报告维持了专家组在2月13日发布的中期报告的立场,即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专家组驳回了中国对其管理制度的辩护。该裁定报告将在今年7月正式散发给所有WTO成员。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在终裁报告散发给WTO成员时,中方将提出上诉。目前,上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据记者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方曾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援引了WTO的例外条款,但被驳回。而WTO上诉机构的审理范围只包括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并不涉及事实问题。因此,中方很难让上诉机构接受自己对上述规定从事实角度做出的解释。
60%价值标准
《办法》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的,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上述三项规定是并行的,进口零部件满足任何一项要求都构成整车特征,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第(二)项规定中的7大总成总价值大约占整车价值的80%左右,但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总成,其价值并不能达到整车价值的60%。
在没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进口了某几项构成整车特征的总成和其他一些零部件装车,如果它们的总价值未达到整车价值的60%,那么,只有构成整车特征的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而其他零部件仍然只是按照零部件税率计征关税。这样,就会有企业大量进口除几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装车,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就难以得到发展,也会因此损失很多税收收入。因此,尽管前两项构成整车特征的判定标准已经实施,第(三)项规定仍然不可或缺。
从客观效果来看,第(三)项规定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本地化生产,这种一定程度的本地化含量要求也是欧盟和美国起诉中方的主要依据。
为了降低成本,在中国进行本地化生产的跨国公司必然会努力提高国产化比率。不过,也有例外。尤其是对一些豪华车生产企业而言,由于产量较小,国产化难度较大。并且,在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大幅降低整车进口关税的情况下,一些豪华汽车的进口量远远大于国产车,进口业务盈利能力远远高于国产业务。一些专家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外国汽车企业都热衷于在中国实现国产化。
如果上述第(三)项规定取消或者修改,那么一些外国汽车企业就可能大量进口KD件到中国组装,就有可能出现中方所担心的中国成为世界汽车组装厂的结果。
商务部此前披露的消息显示,2007年,我国共进口成套散件5.39万辆,主要依靠进口成套散件进行组装的企业为北京奔驰、华晨宝马、四川丰田、长春丰越和长丰汽车。其中,后三家主要生产越野车的汽车企业,进口量都不是很大,主要进口成套散件的企业是北京奔驰和华晨宝马两家公司。
规定或按期实施
6月20日,商务部条法司有关人士表示,“官司输赢与《办法》是否实施没有直接关系”。条法司负责与欧盟和美国就此项争端进行谈判。
6月23日,海关总署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7月1日前,如果没有新的规定出台,那么《办法》将如期实施,但目前一切都不明朗。如果有新的规定,也会在7月1日前公布。记者注意到,截止到6月24日,海关总署还未公布任何新的规定。
海关总署是制定《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牵头部门,也是此办法的执行机构。
记者得到的消息显示,发改委有关官员也希望上述规定如期执行,即使是引发欧盟和美国的制裁。
有关官员和专家之如此看重按期执行上述规定的意义,是因为这是中国汽车产业的“最后一道门”。不过,事态如何发展仍然存在诸多变数。发改委工业司有关人士曾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表示,至迟到明年初,《办法》就必须做出修改。由于工业司将合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因此,《办法》的修改也将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名义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