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1-08-11 11:19363
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通常应在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8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为17.6%-28.8%不等。
应国内相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通常应在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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