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启金融协调监管机制
央行或将负责牵头组织建立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根据讨论中的央行新三定方案,央行将督促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和业务创新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这也是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第二次尝试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人们对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越加担忧。央行被赋予的新使命反映了这种担心。不过这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方案最终如何,目前还无法确知。
一份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在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的内涵中将增加诸多新元素。例如,金融服务的内容将会进行细化:包括管理贷款企业法人的征信管理以及对金融政策的研究规划等等。
记者了解到,根据《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有三项重要职责。第一,负责牵头组织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督促金融机构之间合作;其次,负责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交叉金融工具监管;第三点,对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的保障机构以及存款保险机构、保险保障基金等进行监管。
一位看到中编办下发的 《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层人士指出,中编办下发这个讨论稿直接反映了管理层可能正在考虑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问题。而这目前还仅仅是给了一个大的框架。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该《征求意见稿》很可能会引起不少监管人士的争论。按照目前分业的监管框架,一行三会除了对各自日常监管机构有明晰的条块划分之外,对一些相互交叉的区域已经有一些不成文的划分。例如,对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复杂的金融机构,其主监管人就是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而这位主监管人负责协调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对该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具体操作还需要在各个部门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牵头机构花落谁家还远未定论。”该人士称。
重启金融协调监管
2003年,人民银行剥离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最终形成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互配合的分业监管体系。但改革伊始,就有学者对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和效率问题表示了忧虑。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3年6月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但后来情况的发展却证实了专家的担忧。
虽然 2003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就明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但第二次联席会议的召开却是在 2004年3月,其间间隔近半年。而再之后的 18个月里监管联席会议都没有召开。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的协调和沟通问题渐露端倪。
2006年9月,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第三届年会上“出人意料”的表示,目前实施的“分业监管”体制也面临改革,正在尝试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当时传闻,所谓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是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但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尽管金融混业经营已如火如荼的实行,相应的综合监管体制却尚未启动,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原有的格局。“目前情况涉及到诸多部门监管权的划分,远非一个部门能够协调。”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2008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近期,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报告也给予国内管理层一些启示。在报告中,美国财长保尔森提议给美联储更多的权力,让美联储在维持金融市场稳定上承担更多的责任,以期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