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中贸易关系
中欧、中美以及美欧之间的贸易关系一直是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世贸组织规则体系下也是如此。解决结构性贸易失衡问题的关键是贸易逆差国家和顺差国家均作出结构性改革,如中国应当允许人民币在一个更大幅度内升值。
一、世贸组织规则体系
中欧、中美以及美欧之间的贸易关系一直是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世贸组织规则体系下也是如此。就美中贸易关系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从广义上看,世贸组织规则体系是否运作良好?如果运作有问题,美国和中国该如何强化这一体系?(2)从狭义上看,例如,在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对轮胎适用421条款案以及涉及美国、中国及其他成员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争端中,世贸组织规则体系是否运作良好?如果运作有问题,美国和中国又该如何强化这一体系?
世贸组织规则是其100多个成员共同商定并维持运转的,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还极具挑战性。但从目前看来,这些问题仍在可控的范围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而从贸易量上看,美中双边的贸易关系无疑将成为成功解决这些既有问题的关键。仅仅在狭义的美中贸易、中欧或是美欧贸易的情境下考虑当前全球贸易面临的问题是不恰当的,这应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二、狭义的贸易争端
从狭义的贸易争端视角上看,世贸组织机制能否有效解决狭义的贸易争端?在我看来,在处理以产品为对象的贸易争端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很有经验的,且效果相当不错。一般而言,美国及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均在尽力遵守世贸组织可适用的规则,并据此实施相关的贸易措施。在透明度方面以及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方面,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可以“一家之言”断成败。
但也有例外。部分争端(如美国和欧盟的大型商用飞机争端)涉及了非常敏感的政策措施,双方均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实施了补贴。目前,此类争端是否能够在世贸组织规则体系下得到有效解决尚不明确。那么,美国将其反补贴税相关法律的适用对象扩大至中国又会引起什么问题?能否通过世贸组织规则得到解决?
对于美国而言,商务部职权的滥用会受到司法审查的制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禁止对中国反补贴案的双重计算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见GPX Int’l Tire Corp.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和普利司通美洲控股公司案et al., Slip Op. 09-103, Ct. Int’l Trade(2009年9月18日))。该案中,美国商务部作出了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对此,国际贸易法院认为,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目前的情况看,尚不清楚美国政府是否会最终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因为尚不清楚涉案的美国公司是否会提起上诉。但在我看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终审该案的法官是美国在该领域最受尊敬的法官,即使提起了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中国政府部门出现越权断案的情况,是否有类似的司法审查程序可以对其进行约束?据我所知,中国正在为政府行为被(或应当被)国际贸易规则约束的理念进行“抗争”。以下列案件为例:
贸易救济案件研究——损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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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期末涉案进口占市场份额的比重(%) |
调查期内进口量的增长趋势 |
进口价格是否削减 |
进口库存程度 |
国内生产商数量及其及其市场份额 |
国内产业利润率/利润趋势 |
案例1 |
16.7%(进口量),10.9%(进口额) |
+315%(进口量);+395%(进口额) |
是 |
相对较低 |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装船量下降;国内产业出货值稳定;调查期末,国内产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为:49.6%(进口量)、57.9%(进口额) |
获得了合理的利润率,但调查期末产业运营行为减少后利润率下降 |
案例2 |
32.8%(进口量);24.4%(进口额) |
+303%(进口量);+412%(进口额) |
是 |
调查期末进口库存量大 |
国内产业装船量和出货值增加,调查期末出现明显下降;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为:44.2%(进口量)、55.2%(进口额) |
国内产业利润率较高,但在调查期末,利润率明显下降 |
案例3 |
进口量<2%(无法获得进口额数据) |
稳定 |
否 |
相对较低 |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装船量和出货值增加;调查期末,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大于90% |
国内产业利润率较高,在调查期末,利润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
案例4 |
5.2%(进口额)(进口量数据无法适用) |
稳定 |
是 |
相对较低 |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出货值下降了7% |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营业利润下降了50%;销售率从6.9%降至4.4% |
案例1中,进口产品的数量增长了10%~16%,但从整个趋势上看,增幅超过300%,那么这对美国国内产业会造成什么影响?但从美国几家生产商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其获得的利润还是比较合理的,尽管在调查阶段出现了大幅下降。案例2中,其进口量和进口额也达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20%~30%,同时在调查期内,总进口量和进口额增幅也超过了300%。该案中,国内产业获得了较高的利润,仅在调查期末有所回落。案例4中,进口额的增幅为5%左右,但利润下降了50%,幅度很大。案例3中,进口量增幅低于2%,美国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影响,调查期末的数据显示,其获得了很高的利润。
假定当前的国际贸易体系能够解决此类更大、更为严重的问题,美国和中国在以产品为对象的纠纷中,就限制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方面有共同利益。对于美国而言,在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下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实施更为公正的管理是所需做出的“最经济”的努力;对于中国而言,在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下加强对适用贸易限制措施的自律机制同样是“最为经济”的尝试,以使其可以保持对国外市场的开放。
三、广义的贸易争端
目前看来,我们面临的一个更大问题是当前的世贸组织体系是否能够在一个很长时期继续适用?对此,我是相当悲观的,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的特征,即贸易流通的不平衡性问题。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拥有很大的结构性贸易逆差;而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德国)则拥有很大的结构性贸易顺差。当前经济学界普遍达成一致的观点是,这些结构性的失衡不应持续,其已经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如果不及时加以矫正,全球经济势必会接连遭受一次次危机的打击。此前,全球失衡问题已经在G20峰会上被提出,但尚未出台相应的解决措施。
在涉及美中贸易的问题上,我们作出的分析如下:截至目前,美国是结构性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但其他国家(如英国)也受到美国贸易逆差的影响。与此相反的是,中国是结构性贸易顺差最大的国家,但中国的出口导向型增长政策的依据却是日本、德国、韩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多年前(目前仍在适用)确立的。因此,将中国孤立起来,认为其是全球失衡问题的“罪魁祸首”是不公平的,也是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贸易和经常项目失衡是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贸易问题。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从惯例上看,贸易逆差或顺差应当是与国家储蓄(政府或私人)不足或超出国家投资的数额相等的。但是,这一公式并不意味着储蓄率的高低导致了贸易顺差或逆差。我认为,导致结构性逆差或顺差的根源是国家有关机构对经济刺激或妨碍经济活动的机制的确立,即对全国的经济决策。美国的消费远远超过其产出,这是因为(1)我们选择了“消费第一”的经济政策;(2)我们的资本市场(华尔街)关注的是短期回报;以及(3)商业管理因短期收益而获利。因此,在外包生产中,美国的管理模式能够比德国或日本更快获益并不是偶然的。与此相反的是,中国的产出远远超过其消费,因为(1)较之债务拉动的消费模式,更易在生产投资中筹措资金;(2)由于存在涌至工业区的上千万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制造业基地的扩大是中国的当务之急;以及(3)中国通过多种机制鼓励和奖励出口型生产,包括汇率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各方针对中国的汇率政策提出异议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要求将固定汇率制度转向浮动汇率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贸易流通中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从以往经验来看,期望通过汇率制度的转变来解决贸易失衡问题的尝试并未取得很好的成效。1985~1994年,日元兑美元汇率大幅增长,但日本的贸易顺差在以日元计算时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而在以美元计算时却增长了3倍。事实上,出口能力一旦形成,出口就将随之而来。
解决结构性贸易失衡问题的关键是贸易逆差国家和顺差国家均作出结构性改革,如中国应当允许人民币在一个更大幅度内升值。但各国也应通过各种措施增加国内需求,包括加薪的措施等。而美国则应该(1)创立机制鼓励生产和就业,鼓励美国在管理和资本市场的决策中纳入长期发展的视角;以及(2)不鼓励以债务拉动的消费模式。中国和美国应当在合作的精神下促成以上改革,并同时在避免国际贸易体系削弱的情况下处理狭义的贸易争端。我们要朝着公平而充满活力的国际贸易市场发展,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贸易争端应当在国内法的体系内、在世贸组织的规则范围内都能得到公平的解决,这符合美中两国的利益。
* 注:约翰 格林沃德律师因事未最终到会,题为“美中贸易关系”的演讲由Wilmer Hale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斯代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