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4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1年4月28日,票面年利率为4.15%,按半年付息,每年4月28日、10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31年4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96.8元,折合年收益率为4.48%。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8月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300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在2011年7月28日至8月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