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松口银行股权激励 仍需财政部“点头”
银监会7月25日晚间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对包括商业银行、外资在华法人银行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进行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对此,此次指引进一步提出,“商业银行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应提高延期支付比例。
银监会7月25日晚间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对包括商业银行、外资在华法人银行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进行规范,并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的主要内容涵盖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及社会责任等,主要为弥补现有文件的不足。
而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一个点是,《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分析人士普遍认为,明确商业银行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使管理层与商业银行的发展、风险加以捆绑,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这或许开闸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坦言,“这一事项要得到实质性突破,恐怕还需要财政部的松口”。
薪酬延期
要提高延期支付比例
据多位银行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薪酬延期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高管的短期投机行为,控制风险。
根据银监会在2010年2月2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对此,此次指引进一步提出,“商业银行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应提高延期支付比例。”
国有金融企业
股权激励需财政部松口
而各方更关注的显然是此次《指引》还特别提及了股权激励计划,如若成行,这将是商业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大突破。
不过略微有些遗憾的是,昨日有银行业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而非银监会。在2008年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即65号文,规定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暂停。这一规定在当时令不少金融机构的股权激励计划搁浅。
“相关银行要实施股权激励取决于两点,首先是银监会、财政部等各主管部门的政策要统一,第二,是一定要和商业银行的发展、风险控制以及股东回报相联系,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前述银行内部人士直言。
据了解,在财政部叫停金融企业股权激励之前,交行、招行等银行均对高管或员工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而招行在财政部叫停之后并未停止其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以招行为例,在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高级管理人员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今年2月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期H股股票增值权的议案,马蔚华等10位招行高管共获189万份股票增值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215亿股的0.0088%。
所谓股票增值权的长期激励计划,简单地说就是可以分享相关公司增值收益,但没有该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