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俞勇 | 2011-07-25 17:37 836

尽管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政策圈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在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的设定、政策工具的选择及实施细则等方面仍有待深入探讨和论证。为抵御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性所引致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使用以逆周期资本缓冲、留存资本缓冲为代表的逆周期工具。

  尽管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政策圈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但在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的设定、政策工具的选择及实施细则等方面仍有待深入探讨和论证。本文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政策工具及政策协调等方面对其总体实施框架进行了阐释。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宏观审慎”的概念就已经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的非公开文件中,但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推出至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期间,微观审慎监管却一直是各国银行监管实践的主流。受限于监管当局对“金融稳定”这一目标理解上的“合成谬误”,以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本质的认识不足,宏观审慎监管并未引起广泛关注,其理论研究大多局限于概念的界定及理念的阐释,而具体实施方案本质上也未有较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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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微观审慎监管在理念和监管实践层面均已滞后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因此,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推行宏观审慎监管迅速成为各方共识。2010年11月,G20峰会正式审定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I)。

  与第二版新资本协议(Basel II)相比,其最为明显的改进便是在资本充足率标准中加入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留存缓冲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等一系列具备鲜明宏观审慎特征的新规定。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的基准性协议,Basel III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关注进一步凸显了银行监管的变革方向。

  与此同时,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也在对外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改革思路,并在参照Basel III的基础上初步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

  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

  与货币政策将价格稳定作为政策目标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稳定。尽管目前就如何定义“金融稳定”,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但概括各方观点,可将金融稳定理解为“防范来自金融系统内部的内生性风险冲击,以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在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上与前者均有明显的区别。中间目标方面,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失败,而微观审慎监管则重在防止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在最终目标层面,宏观审慎监管意在避免或降低因金融不稳定而引致的宏观经济成本,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旨在保护存款者的利益。

  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关注同一时点上风险的跨机构分布及整个系统的风险的跨时间分布,即跨机构与跨时间两维度。其中,跨机构维度主要防范由金融机构间的相关性与同质性而产生的共同风险敞口问题,而共同风险敞口被认为是危机时期大量金融机构相继破产的重要原因;跨时间维度则关注如何抑制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特征。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也可依据其两维度含义进行划分。

  首先,在跨机构维度层面,金融机构间资产负债表较高程度的关联性以及其相似的经营结构和交易行为,容易使得各机构的流动性不足在同一时期出现,影响其持续经营。个体金融机构拥有较大比例的短期债务以及过度依赖市场融资是其流动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跨机构维度宏观审慎监管应主要防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到期日错配问题,通过提升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水平,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在政策工具方面,Basel III资本协议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来应对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覆盖率是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与其自身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的比值。指标的测算基于监管当局设定的压力测试场景,而该场景通常假设银行遭遇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流动性覆盖率的值应超过100%,以此来保证银行在不利的市场条件下,通过变现其流动性资产来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

  作为流动性覆盖率的一个有益补充,净稳定资金比率是银行稳定资金与其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率。监管机构通过将该比率最低值设定为100%,以敦促银行根据一个年度内的资产与业务的流动性特征,持有适当数量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旨在促使银行将融资结构的偏好由短期转向长期,同时,还将表外资产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也一并纳入监管。

  其次,在跨时间维度层面,宏观经济的周期性特征,使金融系统的运行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且在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衡量市场风险中普遍采用的VaR方法和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进一步增强了金融机构监管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间引发金融危机。因此,为抵御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性所引致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主要使用以逆周期资本缓冲、留存资本缓冲为代表的逆周期工具。

  逆周期资本缓冲是一种动态调整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机制,它将资本充足率要求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征挂钩,即在经济上行期间增加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而在经济下行期间降低资本要求,从而通过影响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减弱银行信贷对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放大作用,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根据Basel III的框架性意见,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比率设定为0~2.5%。在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的实施中,采用何种方式校准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是关键。巴塞尔委员会利用计量模型测算并兼顾易用性后提出了以信贷余额/GDP比率为操作指标的建议,但具体到监管政策的制定,各国还应根据本国特点,设定合适的操作规则。在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中使用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需结合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的构成特征,并综合考虑GDP增长率、信贷增速、资产价格上涨幅度等指标,以构建反映宏观经济真实状况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操作参数。另外,Basel III新资本协议同时还设定了2.5%的留存资本缓冲,其目的在于使银行预留资本以应对宏观经济下行期间的冲击,具有明显的逆周期特征。同时,在相关研究中,前瞻性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成数(LTV)限制等作为可供选择的逆周期政策工具,也得到相当的支持。

  除上述两维度监管工具外,杠杆率限制也是可选的重要工具之一。杠杆率指标计算简单,不易人为操纵且不具备风险敏感性,可以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形成良好的互补。而且,历次危机爆发前,高杠杆率是金融机构最鲜明的特征之一,限制杠杆率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的非理性扩张以及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另外,从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体系冲击的影响结果看,由于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金融体系中更注重对杠杆率指标的监控与限制,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但是,杠杆率限制的应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金融机构拥有越来越多复杂的表外结构,更加复杂的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使杠杆率的准确计算存在较大困难。其次,杠杆率限额的设定对金融机构的业务与经营选择也有较大的影响,这将会涉及监管边界的争论。

  同时,宏观审慎监管还应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并通过附加额外资本要求将其纳入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庞大并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程度高,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以至于对此类机构往往产生“大而不倒”的问题。系统重要机构的倒闭不仅产生高昂的成本,而且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在学术研究中,通常使用CoVaR、“系统重要性指数”乃至应用“复杂性系统”的方法来衡量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当局应结合上述方法,并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规模、全球活跃程度、可替代性、与其他机构的关联性和风险暴露的特征等来确定系统重要性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对其附加额外的资本要求,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

  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

  尽管代表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但仅仅依靠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安排往往无法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事实上,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为代表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属性。在现实或未来可行的政策工具箱中,货币政策中与流动性管理及防范金融失衡相关的措施、财政政策,通过对金融体系征税,以建立应对金融失衡的财政资金缓冲的设想,以及新兴市场国家利用对资本账户的管理限制金融体系的外汇错配等,都能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相结合,以发挥更好的效果。当务之急是,如何在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下,协调、应用上述政策手段,尤其是协调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

  由于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都将影响真实经济变量,并将宏观经济稳定视为最终目标,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性。尤其是近年来,以美联储为代表的各国央行往往不再仅仅盯住价格稳定,而是越来越关注资产价格波动,防范金融系统的失衡逐渐成为其实施货币政策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货币政策对信贷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较大,而宏观审慎监管也仍是一种主要通过资本金、杠杆率等方式并针对机构层面的监管。两者在功能与政策协调中并不能相互完全取代,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协调机制。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不仅应合理划分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更应加强央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设定方面,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跨部门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其中,美国设立了由美联储、财政部及监管部门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而欧盟也成立了由泛欧层面的央行与监管当局参加的欧盟系统性风险理事会。

  在我国,由于金融体系实行分业监管的架构,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与理念,应建立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与央行、财政部的宏观审慎协调机制。对于该机制的设立应考虑以下前提:首先,该机制应有助于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配合,并切实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其次,以明确监管职责、扩大监管覆盖、完善监管工具而非仅为设立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为目的;最后,应考虑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与特征,不盲目照搬他国模式。基于上述考虑,普遍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基础上,完善宏观审慎的协调框架是较为可行的选择。另外,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往往跨境经营,跨境关联性往往较强,因此,完整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还应同时考虑设立跨境协调机制。

  我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设想

  为进一步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与方法应用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并真正发挥宏观审慎监管的作用,监管当局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的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两个方面。

  在理论研究方面,应主要对两类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一是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问题,而这其中,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影响关系是关键。另外一个是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尤其是其对信贷增长、杠杆率、资产价格等方面的影响效果运用各种方法(如模拟)进行评估。

  在监管实践方面,首先,要尽快研究并实施对我国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评估,这是利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基础与前提。其次,应该在Basel III资本协议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方面的监管准则。再次,由于银行系统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对其实施监管将通过信贷规模等渠道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调控联系紧密,应将宏观审慎监管纳入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及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互配合;同时,应尽快评估并确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的名单,并在此基础上利用附加资本要求或其他政策对此类机构进行重点监管,以增强其应对系统性风险冲击的能力;最后,应尽早明确合理的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和各部门在该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明晰的制度,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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