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继续对俄日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国商务部昨日发布对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7月22日起,继续按照2005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中国商务部昨日发布对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7月22日起,继续按照2005年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据了解,2005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除对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税率为3%,对其他俄罗斯公司和所有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59%,实施的期限为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应国内产业申请,2010年7月21日,商务部决定发起对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200。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