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俄日的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1年7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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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5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2010年7月21日,应国内三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到期复审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200,英文名称为Trichloroethylene(TCE)。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三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