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金融大事记
1. 1922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提出“组织农民借贷机关”和实行低息借贷的建议。7. 1947年8月11日,中共东北局召开东北解放区第二次财经会议,决定结束各地银行分散经营的状况,从此东北解放区各银行逐步纳入统一的东北银行建制。
1. 1922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提出“组织农民借贷机关”和实行低息借贷的建议。
2. 1927年3月19日,毛泽东等三人以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名义,发表《对农民宣言》,提出要设立农民银行,解决高利贷问题。
3. 1931年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立即成立国家银行。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行长为毛泽民,行址设于中央苏区瑞金叶坪。同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该行的主要业务为发行纸币和硬币,代理财政金库,办理信贷、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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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34年10月和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两次开会研究金融问题,做出稳定物价的决定,提出大吞小吐的货币发行方针,大力收兑法币,发展贸易,回笼边币。
5. 1941年1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在《关于1942年边区经济建设的决定》中,做出了1942年的金融工作要以稳定金融与平衡物价为中心的指示。
6. 1943年7月,中共山东分局先后发出了《关于对敌货币斗争的指示》和《关于停用法币的指示》,指出“总结货币斗争在某些地区的失败,首先由于不调查市场供求规律,用感情代替政策,其次由于官僚主义,单纯依靠政府指令,不知动员自己支配下的一切力量”。
7. 1947年8月11日,中共东北局召开东北解放区第二次财经会议,决定结束各地银行分散经营的状况,从此东北解放区各银行逐步纳入统一的东北银行建制。
8. 1948年4月,在中共中央财经部长董必武的主持下,华北“五大解放区金融贸易会议”在石家庄召开。
9. 1948年4月12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私营银钱业管理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于同年10月30日做出《对私营银钱业政策的决定》。
10. 194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刷新币问题的指示,并对中国人民银行新币与冀南币、北海币的比价提出意见。
11.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并从当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统一流通。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是新中国金融事业发展的起点。
12.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政务院正式提出了发行公债的提案。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额为2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两期发行。公债的发行对于减少社会游资、稳定金融和物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3.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以及公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的一部分,除有特殊规定外,全部限期缴纳同级金库,通过各地金库汇缴中央金库,作为中央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这次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的工作初步形成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
14. 195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补充指示》。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联系合同范本》《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甲、乙种记账办法(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发出指示,确定这三个文件作为各级银行组织领导与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依据,要求各级银行在具备条件的信用合作社试行。这些文件确定了信用合作社最初的组织章程,虽然在以后的实践中曾经作过多次修正,但对于推进当时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5. 1954年3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国外与香港中国、交通两银行工作方针的若干意见的报告》,规定国外和香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行的基本方针是:争取长期存在,为祖国建设服务,为华侨服务。
16. 1954年9月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决定在财政部系统内单独设立办理基建拨款监督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于10月1日正式成立。1979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年成立并承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17. 1959年4月1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提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要“专款专用”,贷款指标由上级人民银行核定。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中第三条的有关事项对各地银行发出通知。
18. 195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当前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几项规定》,其中强调指出:凡是1958年以来动用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用于其他财政性开支的,都应当用财政款项归还银行和企业。
19. 1960年9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中央批示指出,现金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好制度。
20. 1960年12月20日,为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资金,缓和市场的紧张情况,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
21. 196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从银行、财政和商业部门调走的领导干部和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干部人员,凡是这些部门需要的,除少数特殊情况以外,应一律立即归队。人民银行的基层办事处和营业所、储蓄所,商业部门的各级专业公司,要建立精干的机构,由行政编制改为企业编制。该文件还规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中央直属企业派驻厂员。
22. 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其中强调指出:“货币发行过多,部分物价上涨,商品严重不足,这是当前国民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把货币发行权真正集中于中央,把国家的票子管紧,而且在一个时期内,要比1950年统一财经时管得更严、更紧。”……(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1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