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退出新信号:以商业性破产为主导
由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企破产重整工作的推动步伐较为缓慢,厂办集体企业的改革也没有进一步的推进,因此,后续相应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跟上。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目前已经实施了17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近再确定最后几家,就将画上圆满的句号,完成这项历史任务。
由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企破产重整工作的推动步伐较为缓慢,厂办集体企业的改革也没有进一步的推进,因此,后续相应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跟上。
据了解,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始见于1994年。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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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政策性破产逐渐成为解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政策性关闭破产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意味着,以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表示,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结束了,但今后还会有一些企业需要退出,包括国有的、也包括民营的,要依据新的《破产法》依法破产。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的工作能不能衔接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优胜劣汰、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如果政策性破产做完之后,国有企业又不能退出了,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目前已经实施了17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近再确定最后几家,就将画上圆满的句号,完成这项历史任务。
由于政策性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性破产与按《破产法》的商业性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然而,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考虑到破产企业职工如何安置、资产如何变现、债权损失如何处置,社会稳定地方利益等等方面的问题,破产重整工作推动的步伐较为缓慢,厂办集体企业的改革也没有进一步的推进,因此,后续相应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跟上。
不过,目前国资委在推进破产问题上,一直是按照新的破产法来积极地推进,现在正在针对一家集团公司依法清算,因为重组它没有价值。这其中,怎样建立一个破产的保护机制,正在积极研究。目前我国现有的三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平台可以承担央企清算、托管的职能。对于成本付出的问题,一部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预算来解决,或者与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