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启银行破产立法:银监会牵头 央行参与起草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启。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此前表示,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启。
据财新《新世纪(002280)》报道,《条例》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银监会相关负责官员称,目前正参照其他国家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则、条文等,离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尚早,“仍在初级阶段”。
“推出尚没时间表”
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
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上一轮的《条例》起草工作,停滞于2009年,“原因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条例》今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是何时会推出,是否会和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要看国务院的安排。”前述官员表示。
资料显示,根据今年1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上述《条例》被列入第三档——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一列(第一档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二档为积极推动、加强协调、适时推出的项目,第三档是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要求由银监会起草。
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制定的全国人大有关人士表示,金融机构破产仍要遵循《企业破产法》,只是在部分环节上有所区别。他强调,《条例》的确很难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轻易因债务无法偿还就申请破产,“破产过程要慎之又慎,有时一点风吹草动、市场传闻,就会引发挤兑等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此前表示,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现实的需要。王卫国称,国内目前对银行破产采取的是以普通破产法为基本依据,以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的模式,但相关规定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都缺乏对银行破产特殊性的充分考虑,难以针对银行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细致恰当的安排。
显见的是,在加人WTO及银监会设立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已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改变。现实中,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