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式困局期待体制变革
2008-05-02 16:06954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促进措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促进措施,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1919年由官方支持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成立,专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服务出口和海外投资服务。1926年,德国政府重组赫尔姆斯公司(HERMES),专事支持本国出口和海外投资。以此为发端,二战以后,美、日、法、意、加等贸易大国纷纷设立相关专门政府机构,支持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在其金融、贸易和投资体系中,高度重视信用保险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由各国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始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纷纷设立,出口信用保险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推动本国出口和投资的重要政策工具。由于1947年成立的关税贸易总协定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严格限制政府对出口实行补贴政策,包括限制出口优惠政策和贷款政策性贴息扶持等,因此,作为符合国际规则的间接支持出口和投资的信用保险制度,海外信用保险已愈发成为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发展起来了。1988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那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12月,作为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体制有了很大的变革。
在这十多年当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确有了长足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如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而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四年来,累计扶持的出口金额近400亿美元,累计理赔超过4亿美元,成绩甚是辉煌。即便如此,反观我国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经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
近日举行的“2005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论坛”揭示的数据就显示,尽管我国自1988年开展这项业务以来取得很大进展,但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本来出口信用保险是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领域存在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但这个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何以没多少企业愿意倚靠?业内专家解释说,在种种因素的制约下,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正陷入一个“中国式”的困局。
风险之下的困局
目前,在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困局之中,除了出口企业自身的观念意识,风险意识尚未能完全适用全球化的竞争与发展以外,从根本上讲,事实上制度的缺失更是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正是在此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了一个暂时还解不开的“结”。 首先是法律保障缺乏,政策体制仍不够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在《外贸法》和《保险法》中也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造成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十几年来平均赔付率仅65%),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虽然,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挂牌成立,集中了原先进出口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同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初步解决了原来存在的由两家机构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体制问题,但在出口信用的国家限额控制和风险控制,以及如何协调执行我国外贸出口政策方面,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有需要进一步理顺的体制问题。再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为一体,削弱了政策性业务对扩大出口的助推作用,也限制了商业性业务的拓展。这因为这样,现在这种模式受到业内很多质疑,并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被认为是理所应当享受政策性保险待遇的。但是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涵的收汇风险的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一位教授解释说,“合理的做法是风险较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性为政策性保险。”
其次是保险业务品种少,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壮胆撑腰的,自然应该是外贸公司认为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而且,对于外贸公司而言,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一笔保险费去投保呢?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出口信用险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另外,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所引起的损失等等,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如果把这些免责规定给外贸公司将来的索赔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考虑进去,在外贸公司看来,他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所付出的代价就更高了。 风险基金严重不足,缺乏有效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也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业务总体规模迅猛增长,但目前我国财政资金对政策性贸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外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保险机构往往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蛋糕”的扩大。而且我国目前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财政部作为预算的主管机关,在很多做法上尚不透明。如年度保险限额预算数据的来源、依据、审核、批准程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其他一些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由于我国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导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这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无法顾及政策目标,实际上沦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深层体制原因,也是与其他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最大差异。某保险业人士如是解释说。
解困之路期待体制变革
在企业“走出去”热情日益高涨,外贸发展迅猛的今天,业界正热切期待能在政府的支持下采取种种措施破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困局。
在具体举措上,业内专家建议首先是财政援助。由于财力有限,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投入一直不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在客观上制约了保险机构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能力。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业务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快速实现资本金的扩充。因此,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阶段,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体现在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适时地增加财政拨款,以使业务发展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在政府支持的同时,加快培育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拓宽信用业务范围。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以商业化的部分应最大限度地商业化,例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外已出现商业化的趋势,鉴于我国商业性信用机构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发展起来了。1988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那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12月,作为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体制有了很大的变革。
在这十多年当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确有了长足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如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而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四年来,累计扶持的出口金额近400亿美元,累计理赔超过4亿美元,成绩甚是辉煌。即便如此,反观我国的经济和外贸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经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
近日举行的“2005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论坛”揭示的数据就显示,尽管我国自1988年开展这项业务以来取得很大进展,但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本来出口信用保险是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领域存在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但这个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何以没多少企业愿意倚靠?业内专家解释说,在种种因素的制约下,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正陷入一个“中国式”的困局。
风险之下的困局
目前,在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困局之中,除了出口企业自身的观念意识,风险意识尚未能完全适用全球化的竞争与发展以外,从根本上讲,事实上制度的缺失更是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正是在此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出口信用保险形成了一个暂时还解不开的“结”。 首先是法律保障缺乏,政策体制仍不够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在《外贸法》和《保险法》中也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造成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十几年来平均赔付率仅65%),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虽然,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挂牌成立,集中了原先进出口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同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初步解决了原来存在的由两家机构同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体制问题,但在出口信用的国家限额控制和风险控制,以及如何协调执行我国外贸出口政策方面,进出口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仍有需要进一步理顺的体制问题。再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为一体,削弱了政策性业务对扩大出口的助推作用,也限制了商业性业务的拓展。这因为这样,现在这种模式受到业内很多质疑,并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被认为是理所应当享受政策性保险待遇的。但是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涵的收汇风险的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一位教授解释说,“合理的做法是风险较小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性为政策性保险。”
其次是保险业务品种少,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壮胆撑腰的,自然应该是外贸公司认为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而且,对于外贸公司而言,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一笔保险费去投保呢?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出口信用险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另外,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所引起的损失等等,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如果把这些免责规定给外贸公司将来的索赔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考虑进去,在外贸公司看来,他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所付出的代价就更高了。 风险基金严重不足,缺乏有效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也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业务总体规模迅猛增长,但目前我国财政资金对政策性贸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外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保险机构往往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蛋糕”的扩大。而且我国目前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财政部作为预算的主管机关,在很多做法上尚不透明。如年度保险限额预算数据的来源、依据、审核、批准程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其他一些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由于我国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导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这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无法顾及政策目标,实际上沦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深层体制原因,也是与其他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最大差异。某保险业人士如是解释说。
解困之路期待体制变革
在企业“走出去”热情日益高涨,外贸发展迅猛的今天,业界正热切期待能在政府的支持下采取种种措施破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困局。
在具体举措上,业内专家建议首先是财政援助。由于财力有限,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投入一直不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在客观上制约了保险机构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能力。同时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业务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自身的积累来快速实现资本金的扩充。因此,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阶段,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体现在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适时地增加财政拨款,以使业务发展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在政府支持的同时,加快培育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拓宽信用业务范围。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以商业化的部分应最大限度地商业化,例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外已出现商业化的趋势,鉴于我国商业性信用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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