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试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
“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已于7月1日起实施,据云南检验检疫局的消息,目前云南已有15家企业获得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资格。意味着这15家企业对外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条件,将不需在口岸实施现场查验,直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已于7月1日起实施,据云南检验检疫局的消息,目前云南已有15家企业获得出口货物直通放行资格。意味着这15家企业对外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条件,将不需在口岸实施现场查验,直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由云南检验检疫局实施的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采取“产地检验、口岸出单”模式,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云南局各检验检疫机构的电子转单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直通放行货物不再实施现场查验,直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目前,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大理啤酒有限公司等15家滇企成为第一批获得直通放行资格的企业,涉及货物30种。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后,由于货物在口岸不再实施卸货查验,企业减少了相应压港、掏柜、仓储等费用的支出,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货物滞港时间相应减少,通关效率得以提高。
目前,企业申请“直通放行资格”需具备三类条件,即一、二类出口企业;获“绿色通道”资质的出口企业;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
出口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则包括机电产品、轻工品、化矿产品、纺织品、金属产品等范;而进口直通放行范围则是:来自非疫区货物;货物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
云南检验检疫局透露,目前,直通放行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随后会根据试行情况逐步扩大直通放行范围。下一步,该局还将积极推动与重庆、广东、深圳、广西等跨省的直通放行合作备忘录的签署,进一步提高云南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完)(记者廖兴阳 通讯员熊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