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的多重业务角色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券商经常在自己的各项业务中扮演多重角色,有的是利益冲突的双方,有的是一致对外的利益共同体,有的本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角色也一并被券商扮演。而在公司债发行或者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中,当遇到两个完全相冲突的角色时,回避其中一个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证券时报记者 吴清桦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券商经常在自己的各项业务中扮演多重角色,有的是利益冲突的双方,有的是一致对外的利益共同体,有的本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角色也一并被券商扮演。
就直投业务来说,券商投行既承担着企业上市承销的角色,同时又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种“保荐+直投”模式在业内一直备受争议。在这背后,券商收益与股价的高低有着捆绑式的关系,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券商就可能帮助发行人掩盖相关问题、高估投资价值以提高发行价、最大化地拔高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客观上导致新股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发行。
在公司债券发行中,投行也扮演着债券受托管理人和保荐人两个角色。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此外,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但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债券受托管理人通常由保荐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更多地从发行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而债券受托管理人则更多地从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出发。由此,同一机构既担任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人,又担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这将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另外,在财务顾问业务中,投行的角色也存在类似的冲突。券商往往作为收购与被收购方的牵线搭桥人,可能会同时获得收购人财务顾问和被收购公司财务顾问的业务机会。
有鉴于此,一般而言,券商内部都会建立信息隔离制度,管理利益冲突和防范内幕交易。然而,当前券商的信息隔离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同在一个证券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来往和交流难免会无意透露一些敏感信息。有的证券公司设定敏感信息相关人的观察名单,但是证券公司应该在哪个时点对其他业务进行限制,是否应对整个业务大类全部进行限制,尚无定论。再如,国际投行通常会禁止研究部门在再融资项目簿记询价期间发布研究报告,但是国内并没有严格要求,很多券商投行在发行推介项目时,其研究所也会发表研究报告推荐该项目。
因此,对于信息隔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券商而言,其应适度放弃在部分业务上的双重角色。此前就有券商投行为了争取对某个项目更大比例的股权投入,而放弃了该项目的承销资格。而在公司债发行或者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中,当遇到两个完全相冲突的角色时,回避其中一个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