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1-07-06 09:32 1343

(3) 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于2011年7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商务厅申报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豫财贸〔2011〕87号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413号)精神,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标准和使用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财政厅依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及有关规定,会同省商务厅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1、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河南省境内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注册资本金且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2、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河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共同审核确认后,出具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详细说明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具备的条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 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3) 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4)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 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 其他需要的资料。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于2011年7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商务厅申报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和审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1年度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是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便消费有着积极作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措施,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将政策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财政、商务部门。

  (二)完善工作机制,争取配套政策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资金。

  (三)深入学习调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调研,丰富业务知识,掌握本地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商圈内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逐步建立商圈融资基本信息档案。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工作,向企业和相关机构介绍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管理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

  (四)加强电子数据申报,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的作用

  为做好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的申报审核、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金效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时,同时组织信用担保机构登录www.creditsys.gov.cn进行注册,按照提示要求进行申报,实现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同步申报、审核,认真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五)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加强监管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委托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市场、行业协会、核心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的发展状况,评估补助政策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亮点,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

  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0371-63576319

  联系人:省财政厅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0371-658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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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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