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托引导地下金融阳光化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和组织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各种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李宪明表示,从微观层面,地下钱庄的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信用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和组织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各种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各种资产管理需求,信托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和引导直接融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可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性,保护投资人利益。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信托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在信托公司正在走向财富管理之路的时候,这句话似乎能给信托公司以启发。依照李飞所提供的这个思路,我们围绕着“利用信托制度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这一命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组织了,希望这些内容能促进信托公司更多的思考和实践,也期待着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的实践能够让人们更充分地看到信托的价值与功能。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时期,地下金融对国家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构成了严峻挑战。地下金融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借贷经纪人、标会、抬会等民间以及非正规的私募基金、理财机构。运用制度手段,规范金融活动,引导地下金融活动发展成为正式金融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现实意义。
地下金融的滋生主要根植于两方面的需求,一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投融资方面受到各种限制,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待遇悬殊。近年来,这种境况有所改观,但问题依然存在。二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目前,个人手中可投资的资产总值已近70万亿元,个人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就达20万亿元。但是,这些巨额资产的管理模式和增值渠道单一,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有限。其结果是,这些巨额资金或者是流向外资金融机构,或者是转入地下金融。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种必然的经济形式,地下金融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不能够予以合理的引导规范、适量控制,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作用。地下金融领域货币资金规模扩大、跨境流动日益频繁,造成投资和储蓄之间失衡;货币体外流动,使国家难以对货币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汇率和国际收支等的真实情况作出有效评判,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地下金融活动往往隐含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地下金融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系统安排,涉及投融资体制、法律政策、文化意识等各方面因素。这些年来,我国在地下金融合法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信托在这方面的作用,人们重视却很不够。信托公司是国家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有民间金融组织不具备的公信力。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私募融资和投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内控制度、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日趋成熟和完善。信托制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高额资金的各种理财需求,可以进行信托产品的创新设计,解决中小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的个性化资金需求。”李宪明对记者说。
李宪明表示,从微观层面,地下钱庄的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信用不足。信托产品设计可采取多种信用增级措施,例如,对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将对当地中小企业比较了解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劣后信托受益人,其他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资金运用层面,安排专业担保机构,为信托的运用提供保障。选择借款人或拟投资的目标公司时,由地方政府推荐、担保机构和托管银行评估后确定。资金来源可以是当地的投资人、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政府的扶持资金等。信托公司利用这些手段提供信托的制度安排,可以将各种信用和资源有效整合,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可以从根源上削弱不规范的地下金融市场需求,引导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实现地下金融的阳光化。
在国家战略层面,信托可以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举措提供制度支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信托制度可以将庞大的民间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倡导的产业领域,既解决了国家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又实现了国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的目标。另一方面,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资金就像是水,合理利用,资金就是滋润经济增长的甘霖;但资金不合理的泛滥也会成为危害经济发展的祸水。因此,应当加强对信托活动的研究,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信托市场、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应用。利用信托这一合法的制度安排,引导地下金融的资金,变“祸水”为“甘霖”。
李宪明认为,利用信托引导地下金融阳光化,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其一,近几年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组织形式一般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契约。作为一种组织平台,私募基金具有投资功能,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非上市企业股权等;具有融资功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债权性的资金支持,同时,还具有理财功能,为资金方提供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由于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不成熟,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明确的功能定位,一些私募基金组织往往伴随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私募基金性质,完全可以替代非法的私募基金的作用。
其二,在证券市场,信托产品已经发挥了引导私募阳光化的显著作用,产品类型丰富,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在私人股权投资市场,信托产品同样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巨大的市场份额。信托公司可以设计自主管理型的信托产品,也可以与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聘请投资顾问。投资方向可以是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企业、农业、教育、节能、环保产业等。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提升企业内在价值的增值服务,改善治理结构、实施股权激励等。但是,目前信托参与的私人股权投资企业在上市退出环节存在政策障碍,严重限制了这类业务的发展。
事实上,地下金融活动升温与居民财富的迅速增长是相辅相成的。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开发民事信托产品,是满足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重要途径。目前,人们可选择的具有财富管理性质的理财产品有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产品依托于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信托产品可以为拥有高额资产的客户量身定制,满足其家产传承、子女教育、公益慈善事业等个性化需求。整个社会对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需求已日益迫切,但是,由于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及公益信托等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财富管理业务无法大规模开展。社会财富在正式的渠道找不到出口,必然转而借助其他非法形式,这也是地下金融活动升温的重要诱因。因此,从政策和法律环境上为信托走向财富管理之路保驾护航,关系到的不仅是信托行业,也是消除地下金融活动升温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