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III”的新兴市场适用性
银行最好有债权人的现金流数据,而监管者和中央银行需要模拟各种不同情况下系统流动性可能出现的问题。贷款银行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不仅需要抵押品的实时估价数据,还需要对方(尤其是借款方)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联机数据。
改革方案已经下了很大功夫,但为了确保它对新兴市场有用,必须 “抓住关键问题,解决它们并告诉所有人”
在6月25日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各国央行达成协议,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至2.5%,且需在2016年至2018年的三年内逐步达标。
依照2010年11月FSB递交给G20的一份报告所提出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资本与流动资金的新规定,将会降低未来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建立一个顺周期效应更小的银行体系,它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长远增长。
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本与流动资金的数量、质量,提高了国际标准的一致性,限制了杠杆的扩大以及期限错配风险的累积,并且在最低监管资本的基础上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在困难时期能够起到缓解危机的作用。”
对此,市场上也有很多质疑的声音。因为每个重要的改革必然对某些人不利,他们会对这个成果横加指责。同样,还有意见认为,这些改革方案不会产生持久影响,甚至可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同意Thomas Hoenig的观点,在这次危机后,我们确实需要对很多问题进行反思。
而我更愿意站在新兴市场的立场上来讨论问题。在这次危机中,新兴市场所受的创伤都较小,但其金融领域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市场有很大差异。那么这场金融危机对于新兴市场而言,借鉴意义在哪里,新的监管改革方案,对其究竟有多大的适用性?
TBTF的政治经济学
近期,Morris Goldstein和Nicholas Veron就TBTF问题撰写了一部优秀的著作。他们认为,由于收益私有化和损失成本的社会化,TBTF加剧了系统风险,扭曲了竞争,降低了公信力。事实上,可以将TBTF概括为两个问题——金融领域的网络效应,以及金融反客为主超越实体经济时的政治反应。
金融系统和所有网络一样,表现出赢家通吃的特征。久而久之,在市场中胜出的群体导致市场集中,它们一旦失败,整个体系的脆弱性就一览无余。
起初,市场集中会带来效率的提升,同时更高的收益会带来表面上的稳健,但是达到一定程度后,当垄断的、高风险的、掠夺性的行为发生时,社会价值将会转变为社会成本。
一旦银行倒闭,就会形成隐性的财政负担。大而不倒会对财政形成影响,因此,与其说它是一个银行监管或中央银行问题,不如说它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所以,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考虑市场竞争、金融系统稳健性以及社会公正等问题。
但是,请注意,Goldstein和Veron在他们的评估中并没有包含亚洲,因为亚洲较大的银行系统都是国有或半国有。这种体制下,银行家不可能在政治上比国家更为强势。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的基本假定是,金融领域服务于实体领域,而不是倒过来。
当然,亚洲在推行国有制和严格监管的同时,常以牺牲金融创新为代价。但是亚洲人通常相信,如果像在实业或服务业中监管产品安全性那样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那么上述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也就是说,在亚洲当一幢楼倒塌时,土木工程师将会进监狱,但是现在,当金融系统崩溃时,金融工程师甚至从中渔利。这种激励机制显然是极其扭曲的。
这部分是因为主流的自由市场金融理论,受其影响,危机前的金融监管奉行点到为止。坦率地说,金融系统一直在竞争,因此监管者的一项责任就是保护投资者和储户/公众的长期利益免受金融界行为的影响。
作为公共储蓄的受托管理者,公众的期待无非就是金融领域更高标准的信用与道德。但是这次危机表明,建立行为准则比退出更加迫切。
复杂性与监管套利
提高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已经成为一贯做法,在这个过程中,监管组织和投资者被卷入有毒的产品和过程,而很少有人对此充分了解。
实际上,这些改革与解决方案所针对的就是这种复杂性,而非Jacques和de Larosiere所认为的这将会有大量的套利和风险转移进入影子银行领域。显然,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巨大的道德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新兴市场而言,关键是全球准则的贯彻与执行。我们都希望法律是容易被理解与应用的,并且执行起来相对简单。然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通常卷帙浩繁。鉴于此,在实施方面的优先顺序就成了关键。
人们倾向于制定一套改革方案,这些方案看起来都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基于发展阶段和历史的全球差异,我们应该认清一个事实,即一套单一的详尽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所有国家适用。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常常就一套改革方案达成一致,然后每个国家开始各自执行“例外情况”。
迄今为止,新兴市场还没有对“巴III”表示强烈反对,因为其金融的发展阶段相对没有那么复杂,因而未受到此次危机过多的影响。鉴于核心资本水平相对较高,它们的银行更容易符合规定。
但是他们一旦开始注意细节,例如“巴III”对贸易金融的影响,会牵涉到新兴市场的利润和营业额,这时将会产生更多的反对和疑虑。
我的观点是将“巴III”放在更广泛的框架中,并允许国家监管者决定具体如何实施。然后我们用已有的FSAP方法去评估各国对这些准则的遵守情况,并考查其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系统风险。
新兴市场则应采用适度复杂的规则,做到未雨绸缪。大部分新兴市场稀缺的监管资源应优先确保其金融体系风险管理的核心竞争力。高要求不应该成为成功的绊脚石。
众所周知,IASB最近为中小型企业(SMEs)开发了一套简化的IFRS会计准则。与之类似,我建议下一步应建立一套适用于绝大多数新兴市场的“巴III”核心准则。这样他们就能根据其市场及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将资源集中到最重要的领域。
因为,试图将发达市场的“最佳做法”套用在新兴市场上是没有用的。全球准则最成功的实施应该是“最合适的”。
流动资金与偿付能力互动
大部分经济学家通常会将流动资金风险与偿付能力风险区别对待。在正常的银行条件下,这种看法或许是正确的。但是在危机情境下,它们可能合为一体或者无法分开。
这正是当前风险管理模型的失败之处。银行家都知道,银行必须要保证流动资产以满足支付需求,银行必须持有抵押或资本以应对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当市场处于正常情况时,流动资产可以随时买卖。但是当不确定性增加时,信用风险越高,资产的流动性越低,实际利率也越高。
鉴于所有资产的价值都与实际利率呈负相关——这意味着利率越高,资产当前价值的贴现越低,所以当不确定性和实际利率上升时,流动资金的消失与信用风险的升高同时出现。
这正是流动性与偿付能力之间的正相关或顺周期关系。流动性带来流动资金,并促进偿付能力,这意味着当风险降低时,资产价值增加,偿付能力也提高。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流动性会削弱偿付能力。
影子银行使系统中产生更大的杠杆效应,创造了市场流动性并使得利率降低,这正是评估和监管影子银行的失败之处。对具有市场创造功能的全能银行实行中央银行对策与存款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创造大量的流动资金和更低的利率,从而使得所有的金融杠杆衍生品都有利可图,因为会计准则允许先提取利润和佣金,而风险被记为表外项目。
众所周知,任何利率政策的变化都会导致信用缩水,减价出售只会使流动性更低,同时为高杠杆银行创造资本偿付能力。换言之,实际利率是最重要的利率,它可以平衡市场流动性和系统偿付能力,并对它们加强预算限制。
中央银行可以遵循巴杰特规则,自由贷款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以市场利率且没有可靠的抵押就有问题了。零利率政策削弱了这一准则,并使得数量宽松政策未能解决市场流动性问题。
换句话说,我仍然不相信零利率政策会肃清市场,并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领域提供贷款。只有基于风险的实际利率才会起到效果。
这一分析对银行监管有何启发呢?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整个系统愿意贷款,尤其是当实际利率为负的时候,流动资金过剩掩饰了借款方的偿付能力,因为他们总是处于Minsky定义的“投机性”和庞式融资(Ponzi financing)当中。
因此,银行最好有债权人的现金流数据,而监管者和中央银行需要模拟各种不同情况下系统流动性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需求以及现金流模拟,在定量和定性上都不同于当前的银行数据系统和场外监管系统。
贷款银行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不仅需要抵押品的实时估价数据,还需要对方(尤其是借款方)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联机数据。实际利率波动和不确定性可以使债权人迅速破产,这也是我们关注实物流动和实际资产价值,而不用零利率去产生货币幻觉的原因。
零利率是向存款人征税,给借款方补贴。向实体领域借款方提供补贴没有问题,他们可能是真正需要贷款去开展经济活动,但是零利率政策(ZIRP)是在补贴银行系统和银行从业者的红利,它们如今比金融危机前更高。
这说明我们必须整顿银行信贷(实际上是所有的影子银行信贷)的信用管理与场外监管。
总而言之,改革方案已经下了很大功夫。但是为了确保它对新兴市场有用,我们必须像哈佛大学教授Malcolm Sparrow在《The Regulatory Craft》一书中说的那样,“抓住关键问题,解决它们并告诉所有人”。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首席咨询顾问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和马来亚大学兼职教授,香港证监会前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