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澳大利亚破产程序
国内A公司于2010年向澳大利亚B公司出运了价值100万澳元的货物,付款方式为OA 90天。
一、案情介绍
国内A公司于2010年向澳大利亚B公司出运了价值100万澳元的货物,付款方式为OA 90天。令人意外的是,出货交单后,B公司突然宣布进入破产接管程序,全部货款无法收回。由于A公司投保了信用保险,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委托追偿。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启动海外勘察程序,经确认,买家确已宣布破产。资料显示买家因其下家破产导致现金流紧张,银行贷款逾期,企业B已进入自愿管理破产程序。在核实债权后,根据A公司的要求,中国信保立即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并启动债权登记及追讨程序。
三、案件评析
经过中国信保的了解,澳大利亚公司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三种:自愿管理程序、破产接管、破产清算。
1、自愿管理程序:
相关程序类似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破产重整程序。当公司出现不能或接近不能支付债务的情况时,公司可能决定进入自愿管理程序。自愿管理程序是一种以增加公司继续生存可能性或在公司业务无法继续的情况下,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比公司立即解散更高回报为目的的破产程序。该程序往往以公司董事会任命独立的注册专业清算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开始。一旦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则全面控制业务、资产和其他公司事务,公司董事权力自动中止。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事务进行调查,并形成专业意见后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由债权人最终投票形成多数决议,确定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相关决议对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破产接管
在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时,主要担保债权人或法院可能会任命专业破产接管人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接管。接管人的任命不需经过法院同意,程序一旦启动,往往进展迅速,接管人可以选择继续经营企业、关闭企业或将企业资产进行拍卖。接管人的主要任务是尽量维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使担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
一家公司可能同时进入破产接管和自愿管理程序。从近期趋势来看,银行作为担保债权人,往往选择让企业进入自愿管理程序而非接管程序。因为自愿管理程序可能达成债权和解契约,从而冻结其他债权人采取的不可控的追债行为。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是任命注册专业清算人对公司行使管理和控制权,变卖资产折现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的原因一般有三种:(1)股东自动提出;(2)法院强制清算,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偿付诉讼,法院认为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时,会指定官方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3)债权人投票决定,一般发生于自愿管理程序失灵的情况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任何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清算人授权都不得行使任何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