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

任芬 |2011-06-28 10:28529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针对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监管漏洞等诸多问题,昨天,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两个新规章,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长,境外经营领域逐步拓展,境外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许多中央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在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资委指出,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重投资、轻管理,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资委方面介绍,《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这两部新规章的出台,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是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其中,《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坚持“落实管理责任、严控重大事项、规范特殊业务”的定位,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境外产权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一核心,坚持重规范、少审批的指导思想,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同时,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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