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资信调查至关重要

何家林 |2011-06-24 16:231598

自2009年6月以来,我国贸易公司A一直与某香港贸易商B进行拉链交易,且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一直约定买家B是作为日本C企业的代理商,代表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口商在参与国际交易中,应该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如遇代理人签约,则一定要审验代理人的授权,以确定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一、案情介绍

  自2009年6月以来,我国贸易公司A一直与某香港贸易商B进行拉链交易,且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一直约定买家B是作为日本C企业的代理商,代表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交易初期,B公司均能如期付款。

  2010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合同,金额24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90天。此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了全部货物,B公司收货后向A公司签发了收货单,并承诺到期付款。但货款到期后,B公司却以C企业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货款,A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果。随后,B公司联系人突然失踪,A公司开始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处理

  在接受A的委托后,中国信保根据贸易合同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国香港和日本展开海外追讨。令人意外的是,面对中国信保的追讨人员,日本企业C声明从未与出口商A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也从未听说过香港B公司。因此,企业C拒绝承认债务。C企业还提供了其注册资料等证据,证明出口商提供的买方给予其代理人的《代理授权书》纯系伪造。而且,中国信保的调查显示,企业C是当地知名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并不从事拉链等小商品经营。

  同时,中国信保在香港追讨发现,B公司在香港当地涉及多起诉讼,且已经非法关闭。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海外追讨的有效性,中国信保再次向A公司核实贸易过程。面对中国信保在日本的调查结果,A公司承认从未与C企业直接联系,相关交易一直通过香港B公司完成。A公司就是凭借B公司提供的一份C企业授权书与B签署合同,至于授权书的真假并未核实。

  三、案件评析

  (一)买方代理人的代理权审查不容忽视

  本案中,香港B公司根本无权代理C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但由于A疏忽大意,才导致自身的损失。

  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依据,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但代理人只有拥有有效的代理权,其代理行为的效果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案就是合同签署方B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因相关代理权未能得到被代理人C的事后追认,相关合同不能对C产生效力。

  出口商在参与国际交易中,应该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如遇代理人签约,则一定要审验代理人的授权,以确定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二)买方资信调查至关重要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合同签署过程中对交易对方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导致损失的案件。出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时,特别是放账交易的过程中,应事先通过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充分了解买家资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如果出口商有充分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签约前调查了香港B公司与C企业的资信,就不难发现主营农产品的C企业不会通过B公司订购拉链,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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