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规定禁境外行办理与内地无贸易往来人民币购售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明确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通知还要求,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
第一财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明确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
根据央行网站公布的、印发日期为6月8日的通知规定,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内地企业作为收款或付款方的贸易项目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且只可为在三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银行还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
通知还要求,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而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2011年1月,我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银行可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央行同意的其他跨境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此前央行数据,2010年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约5000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量比重约2%。而今年前4个月,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就已达到5300亿元,贸易结算量已占同期贸易总量的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