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综合性方案

庞东梅 | 2011-06-21 11:58 419

日前,中国银监会提出了十项支持改善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鲁政委:作为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种探索和努力,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单靠商业银行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日前,中国银监会提出了十项支持改善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数项举措齐发力,究竟会对缓解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何种作用?小企业又该如何抓住机遇练好内功?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资深经济学家、市场研究总监鲁政委。

  记者: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对于我国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却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您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究竟难在哪?

  鲁政委: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经济体也概莫能外。

  小企业融资难的共通因素包括:第一,小企业的破产率更高,风险更大。研究结果显示,一般小企业创办5年内的死亡率高达30%至50%;第二,抵押物缺乏。小企业通常规模小、资产少,特别是大量分布在第一和第三产业的小企业,几乎很难找到较为不易贬值的抵押物,这使得银行很难控制信用风险,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银行希望贷款能够有更多风险缓释手段的情况下,问题就会变得更加严重;第三,信息不对称严重。小企业一般人员较少,企业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不够完善,财务制度也不够规范,搬迁相对容易,这使得银行在尽职调查时很难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第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存在规模不经济。企业无论大小,银行要投放信贷,都得走几乎完全一样的尽职调查流程,而在很多时候,小企业由于规范性弱于大企业,尽职调查的成本反倒更高,但其无论是单笔贷款还是贷款总额却都小得多,由此在金融机构这一端显得规模不经济。

  我国小企业融资相对较难,是一个一直都存在的现象。而当下的融资难,除信息不对称、抵押物不足等通常情况下的因素外,信贷额度不足,也是眼下比较突出的问题。

  记者:为了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实施了许多举措支持小企业发展,此次银监会诸多举措对于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将发挥何种作用?

  鲁政委:预计这些政策将对未来逐步缓解小企业融资难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明确了对象范围。站在贷款额度的角度,则尤其是指“单户500万元以下的贷款”。这有利于解决此前一直存在的“中小企业”这一界定标准不统一,各方根据情况各取所需自说自话,最终导致对最需要获得支持的“小企业”信贷支持被夸大的情况,从而更能够使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和考核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注重银行端推动机制的建立。对单户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和允许发行专项金融债,给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提高对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提供了激励;设立专营机构,则为改善小企业信贷在业务执行层面培育了推手;要求小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整体信贷增速,则为商业银行改善小企业信贷服务提供了明确的鞭策。

  最后,一些商业银行虽然意识到向小企业贷款对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对银行也有更好收益,但客观上却要面对更大的信用风险,在较为严格的不良贷款“双降”目标下,也只能“述而不作”、“心向往之”。针对此种制约,允许“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记者: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您认为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有何可行之策?

  鲁政委:作为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种探索和努力,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单靠商业银行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金融”是一个包含着信贷、债券、股权乃至PE、VC等多样化金融工具和相应金融机构的一个很广谱系,银行由于肩负着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角色,使得其不适宜承担过高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所能解决的问题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除了银行的信贷支持,仍然有必要继续“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能够改善对小企业信贷服务,必须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在这方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极其重要的。在这方面,征信体系、担保机构等的建立和完善,至为关键。

  记者: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自身如何练好内功,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呢?此外,如何看待和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在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鲁政委:首先,企业自身应当积极主动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议企业主自身主动向征信系统提供必要信息,并要求获得征信系统的系列跟踪。其次,企业应当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和内控制度,定期主动邀请具有公信力的外部机构进行相关审计。第三,小企业还可与产业链上的大企业建立稳定协作关系,借助于这些声誉良好的大企业,缓解自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四,小企业之间也可组织互助协会,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担保来获得外部融资。

  民间借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将其阳光化,未来应逐步过渡到“只要是双方同意下签订的从事合法活动的融资协议,都可依照合同规定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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