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金融案件的法律责任

李开发 | 2011-06-20 11:43 1039

据报道,日前,南京市一位女士到银行取款,本来只取3000元,结果银行出错给了3万元。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入柜员机进行操作,柜员机(即银行)应当知道是谁在取款,因此,用盗窃来定性许霆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

  据报道,日前,南京市一位女士到银行取款,本来只取3000元,结果银行出错给了3万元。令人意外的是,这位女士向银行还款三次均遭到拒绝。这则新闻引来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据《扬子晚报》报道,2011年6月5日,南京杜女士到南京市中央门一银行取款时,存折上仅有的3000元钱全部取出后,结果银行一下多给了2.7万元现钞。杜女士接到装钱的信封去购物,待付款时发现银行多给的钱后,立即前往银行退款,银行不仅拒收这笔市民主动退款,反而将杜女士一行赶出了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杜女士说:“许霆的事情大家都还记得,我好害怕。”杜女士担心自己多拿了银行的钱,成为下一个“许霆”。

  可见,虽然许霆案已经过去了3年多,但至今依然让许多民众心有余悸,而且对那个案件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正确的认识。许霆案影响全国,其标志意义非常突出。认识这个个案,其实可以从对许霆案的法律认识开始。笔者作为央视当时邀请点评该案的专家之一,一起讨论有助于提升对该案法律责任的认识。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22时许,时任广州高院的保安许霆前往天河区黄埔大道某柜员机提款,当事人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想提100元,不小心多按一个“0”,居然出来了1000元,查询发现仅扣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提取171次,共取款175000元,得手后随即离职回家,钱款被用光。

  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的依据,柜员机是银行的一部分,许霆是盗取柜员机的款项,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结果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相关银行。

  一审判决公布后,见报当天,央视邀请两位法学专家点评该案件(笔者是其中之一)。在研究该案情过程中,笔者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我们来看看当事人如何不构成犯罪。

  第一,许霆持有的是自己的银行卡,用自己的密码进入柜员机操作。每一个持有银行卡的人,在开户时必须先与银行签订一份合同,因此,许霆在银行柜员机的操作是合同规定的行为,也是银行应当满足的法定行为。中国银行的章程规定,每一个在银行开户的持卡人,用自己的卡,自己设定的密码进入柜员机进行的操作,均属合法交易。

  第二,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入柜员机进行操作,柜员机(即银行)应当知道是谁在取款,因此,用盗窃来定性许霆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

  在中国,“盗”是在主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行为。曾经有法学专家举了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人到另一家串门,因为门虚掩着,他趁主人不知道,把桌上的钱给拿走了。

  其实这一案件完全有另外的解读。嫌疑人进门主人不知道,拿钱走人叫“盗”;当着主人面拿走桌上的钱,主人知道这叫“拿”;主人知道但不允许并且制止,嫌疑人硬是拿走钱款叫“抢”;而许霆案中的情节是,双方有合同,取款时主人(银行)知道。

  第三,许霆卡上并没有那么多钱,但并不妨碍他有提取超过存款数额的请求权。从法律上看,如果一个人在银行没有存足够多的款,但他提出超出数额的款项,我们认为他请求银行给付更多款项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不当,同时,银行也可以不给。根据国家的《电子商务法》,柜员机与银行实际程序是一样的,银行是事实上接受请求,并且知道是谁在请求,经过初审、复审、结算、放款并且将款项送到许霆手中。

  第四,许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回答 “柜员机知道,人不知道”,它并不能为行为定性。许霆作为一个年轻人涉世不深,并不清楚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法院以此定性盗窃是不合适的。

  许霆的行为有其法律的典型意义,他自己认为是盗窃了银行并不能说明事件的性质,依法办事并不是依当事人对事件的认识来定罪。我们看到,许霆本身利用柜员机的出错取出大量钱款,从道德上来说,是有重大过错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银行的错误引起的,但银行知道取款人是谁,银行可以去追讨这笔被多取的款项。所以,我把此案定性为一起民事法律纠纷。许霆在刑事上来说没有犯罪。此外,说该案当事人不当得利也是错误的。

  这一案件后来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此后,笔者参加了著名金融传媒《金融界》举办的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邀请全国十五家著名法学院院长也曾经共同研讨此案,笔者在会上发了言,最后的结果是十五位法学专家完全支持笔者的意见。无罪的依据是对盗窃罪要件的认定、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中国银行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该案的最后结果是广州中院折中处理,从一审的无期改判为五年。

  回到本案。杜女士取款3000元,银行操作失误当成了30000元给付。从法律关系上看,第一,与盗窃金融机构不搭界。第二,如果银行没有发现,杜女士知道并占有钱款,这个事情应算不当得利,属民事纠纷。第三,假定杜女士银行卡上钱款较多,包里的钱款也较多,根本没有发现银行多给了,杜女士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她不知道此事,并且有正当理由不知道此事发生过。

  从另一方面来说,银行如果在清点过程中有录像证明,杜女士接过了超过数额的钱款,可以找杜女士协商取回钱款,或者作为民事纠纷到法庭起诉追讨相关款项。

  通过这一案例法律行为的结果与责任解读,如果哪位当事人今后发生类似情况,大可不必惊慌。当然,万一遇到法律纠纷,找一个好的法律专家咨询也是非常必要的。

  文/李开发

  作者简介

  Introduction

  著名经济学家,坚持中国走市场化发展的主流经济学家代表人物之一。《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华商国际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与培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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