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意见拟出台
近期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方面的一些重要举措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比如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立行业规范发展和审慎监管制度框架。(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
中广网6月16号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银监会在记者就融资性担保业务采访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办法,或将出台有关财政和税收相关扶持政策。
近期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方面的一些重要举措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比如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立行业规范发展和审慎监管制度框架。其次监管体制初步确立,行业监管逐渐步入规范轨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时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并陆续出台《办法》实施细则。各地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行业监管逐渐步入规范轨道。实施了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去年3月《办法》印发后,联席会议立即实施全行业规范整顿工作,各地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融资类担保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风险排查、资格审查和重新核准登记。这项工作总体上已在今年3月底基本完成,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一些数据也表现不错,首先,机构实力增强,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比2009年底增加了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29家,1亿元(含)至10亿元的1863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占比近80%。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占比86.5%,贷款担保9139亿元,占比79.5%。
银担合作继续改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增长幅度较大。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增长60.9%;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6.6万户,较上年增长48.9%。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至于如何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消费者如要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担保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来判断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区别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其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不同是三个方面:
(1)根据目前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2)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这里所谓的经营,就是以融资性担保为业的意思。
(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