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 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期保值原则,不参与期货投机交易。
2、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套期保值的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3、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
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4、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
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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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在人民币2000万元
以内的(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超
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具
体执行。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交易计
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职
责。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董秘和绩效管
理部、财务、销售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期货交易计划;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授权范围
内的期货交易方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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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会议须经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期货领导小组审议事项,必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
上(含半数)通过。
期货领导小组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方式
进行。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期货
交易和风险控制工作,财务处负责期货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设在绩效管理部,作为期货领
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期货交易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
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指令;
3、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各
岗位职责如下: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
行交易指令、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
理;
2、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交易资料管理,包括期货交易计
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设在财务处,下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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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员、结算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1、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期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交易方
案及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2、结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及交割的会计结算业务,核查期
货交易纪录,通知资金调拨员执行收付款业务,通知会计核算员
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3、会计核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
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
务问题。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设在绩效管理部,下设风险控制员岗
位。其主要职责为:
1、拟订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
3、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
5、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
6、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交易方
案;
7、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易
业务的正常进行;
8、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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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10、向期货领导小组和董事长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期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
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
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
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
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
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
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
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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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期货领导小组确定期货交易思路
期货业务办公室起草交易
未通过
期货领导小组
审批交易方案
通过
交通员根据方案下达指令
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收付
结算员进行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员对经纪公司账
单和成交单进行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档案管理员存档
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
价格行情,拟订期货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
可执行。期货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
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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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交易
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业务管理办公
室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
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
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交易员应根据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
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
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
传递给结算员、会计核算员、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
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
并经财务处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
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
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
寸,应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
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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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
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
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的规
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
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
下:
1、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
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
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2、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
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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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在制订的期货交易方案中
应当揭示相关风险;期货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
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
货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
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部的其他岗位
交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产品套期保值时,期货领导小组须
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
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
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期货交易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
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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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
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
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
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
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
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
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同时,按照本制度及《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
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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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
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
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
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进行风险处
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
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
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
告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
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
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
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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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
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
务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开户银行
转帐,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四十三条 进行期货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期货业务管理办
公室在公司董事会或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提出
申请,经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
如遇行情突变需临时增加保证金时,由期货交易员提出申
请,经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
批准。财务处收到追加保证金申请后应及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
第四十四条 资金调拨员应根据期货交易业务需求负责资金
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交易和资金交割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交易合同到期时,公司结算人员根据交易合同
内容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结算单据审核无误后,结算
人员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资金调拨人员进行收付款工作,同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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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计算盈亏并进行资金划转。然后,空头头寸应提交实
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多头头寸应按结算价
支付实物交割款。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通过期货经纪机构结转实物交割款后,
多头头寸购进商品以及空头头寸销售商品,有关价格、税金、费
用等财务处理均按现货商品购销业务进行。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要实
行逐日盯市制度,
每天根据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账单,及时核对,及时调
整账务,加强监督。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或公司
期货业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
应通报风险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套期会计
处理应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
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
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四十九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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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
险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
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五十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上一季度期货交易报告,包括当季度新建仓位状况、
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
分析。
董事会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
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
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
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
复文件等档案由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十章 保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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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投资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
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
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
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
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
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
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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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
风险由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
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
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
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本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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