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与银行出口押汇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保险业务。凡是采用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付款条件,且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超过180天(经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保险业务。凡是采用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付款条件,且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超过180天(经保险公司同意最多可延长至360天 )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电汇或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亦可投保,视同赊账处理。该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拖欠货款或是买方国家发生禁止汇兑、进口管制、战争、暴乱等等情况,保险公司均将理赔。
借助出口信用险,从理论上讲,银行由此可放松对出口公司的出口融资条件,最直接的融资方式便是出口押汇。因此,如果出口规模小,资金周转紧张的出口企业,为了从银行获得资金,就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
凭已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向银行押汇,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总保单);
2、出口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三方签字的《赔款转让授权书》(以下简称转让书);
3、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短期出口信用险与一般的财务保险不同,保险公司签发总保单只表明出口企业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险,并不代表对该企业所有出口或具体的某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总保险单只是出口公司用以表示同意有关条件,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同时,保险公司藉以了解企业出口规模、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贸易伙伴等情况来判断是否批准其申请的一般性文件,银行不会仅凭此办理融资,而是必须要求申报单。
申报单是保险公司在总保单范围内对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费的依据,企业在取得投保资格后,必须为每一笔出口按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同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才开始对该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申报单显示投保人名称、买家名称、付款条件和期限、发票号、发票金额、出运日期等,都应与出口单据一致,如果出运后,客户要求更改付款条件或期限,应要求其提供保险公司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对外更改。
赔款转让书是出口企业授权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将应付出口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的文件。保险公司确认此转让书并不意味着其接受索赔要求,转让书不是索赔文件,它同时明确规定转让书并未授权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也就是说,虽然出口企业将该项保险下的权益转让给了押汇银行,但保险公司只能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索赔,银行不可以直接索赔。这样,信用险作为押汇的抵押,对于银行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不能掌握货权的D/A业务,即使企业投保了信用险,银行也很难给予押汇,出口企业的信誉和运营情况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短期出口信用险有一定的负责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如果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出口商未能执行合同,货物质量有问题等等,只有在得到仲裁或诉讼的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2、D/P方式下,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出口企业擅自寄单、承运人擅自放货或代收银行擅自放单引起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在D/P远期方式下,实际操作中,代收行或承运人以各种方式先行放单或放货给进口商几乎是常见的。一旦到期后,进口商拖欠款或以质量等种种借口干脆赖账不付的话,难道对该笔业务做了押汇的出口方银行就无法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付了吗?保险公司解释认为,这条免责主要是针对出口商或承运人或代收行违规操作而言的。如果当地银行的做法是一种惯例,符合常理,保险公司仍会考虑赔付。曾经有过类似案例,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确切说法和标准。因此银行对D/P远期项下的融资也非常谨慎。
3、超限额出运部分不赔。这里说的限额是指买方信用限额,它是保险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特定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至少应等于出口企业对买方在该付款方式下任何时候的成交放账额。发生损失后,若损失不超过限额,最高的赔偿额=损失金额× 赔偿百分比(一般不超过80%),若损失金额超过限额,则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也就是说,超出限额的部分是得不到赔偿的。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用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这个工具,就会给出口收汇提供保障,保护出口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