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常见不符点及处理

2008-04-08 09:566119

信用证项下常见不符点一般有三类:
(一)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
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是指与信用证本身有关,并当出口方受益人发现错误后,也没有办法更改的错误.如当受益人将单据交到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或议付行时,信用证已过"三期":装期,交期,交单期,或单据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同等等,除非修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如相对于上述的延长"三期",修改货物描述等等,受益人无法更改.
(二)受益人或出单人疏忽造成的差错
这类错误通常由于受益人粗心大意造成,如由于受益人疏忽,其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的总数量及毛/净重相互不一致;由于船公司的疏忽,其出具的提单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等等.
(三)技术错误
技术错误,是指由于制单人员不了解国际惯例,缺乏有关业务知识等而出现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六种:
1.发票的抬头与信用证不符
信用证要求发票抬头作成指定人(MADE OUT IN THE NAME OF......,ISSUED IN THE NAME OF......),被错误理解成发票的出单人。
2.检验证日期迟于提单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证日期一般应该早于提单。
3.提单
(1)提单更改后未加小签(提单更改后应加盖更正章,并加注小签).
(2)不明确显示承运人,用含糊的"承运人如上"(CARRIER:NAMED ABOVE)来表达;签字人不表明身份,签字人身份自相矛盾,既是"承运人"(CARRIER),又是"承运人的代理"(ON BEHALF OF CARRIER).而事实上,提单上承运人正确的签字方式有如下四种:
a.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签字(李明)        AS CARRIER(THE CARRIER)
b.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字:代理人公司名称(xxx AGENCY)签字(李明)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   THE CARRIER
c.船长签字:签字(李明)    船长签字(李明)  MASTER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   THE CARRIER
d.船长的具名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公司名称(xxx AGENCY)   签字(李明)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船长姓名(李明)  MASTER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   THE CARRIER
(3)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R B/L),未加"ON BOARD"及装船日期.
(4)在船名,港口前有"预期"(INTENDED,PRE-)字样,未在提单上另外批注船名,港口.
(5)"转运"用字不当:习惯用"VIA"(经由)来表示"转运",实际上应该规范地用"TRANSHIPMENT"来表示.
(6)需区别"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的含义,两者不能混用.
(7)需区别"地点"(PLACE)和"港口"(PORT)的不同含义,如"LACE OF RECEIPT"表示"收货地"而非"装运港"(PORT OF LOADING),"LACE OF DELIVERY"表示"提货地"等等;当"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与"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后的地名不同时,应该重新在提单上批注装运港名称.
(8)注意提单的种类区别,有的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提单表面注明为"HOUSE BILL","FORWARDING BILL OF LOADING"的均不符合规定.
(9)未表明提单正本的分数(NUMBER OF ORIGINAL),提单一般"全套"(FULL SET)为3份,但也有少数信用证"全套"不为3份,需要根据信用证规定和实际情况和提交.
(10)提单没有"正本"字样或"正本'的表达有争议,"正本"应该是"ORIGINAL",但有的提单使用"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来表示"正本"概念,很不规范,在实务中屡遭开证行拒付.
4.溢短装掌握问题
溢短装掌握问题,如信用证规定总金额,数量可以多装或少装5%(5% MORE OR LESS ),是指在总金额,数量不溢短5%的前提下,每个款式(STYLE)不能溢短5%,不能有的款式超过或低于5%以上,否则是不符点.
5.保险单日期迟于提单
保险单日期应该不迟于提单或为同一天.
另外,必须明确注明保单的分数(NUMBER OF ORIGINAL),并全数提交(因原有国际惯例没有这样的要求,公司容易疏忽).
二.信用证项下常见不符点的处理
对于第一类错误,即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收汇风险,最好请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有关条款;对于第二类错误,即受益人或出单人疏忽造成的差错,只有通过提高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认真仔细地办理业务才能避免错误的产生;对于第三类错误,即技术错误,只有通过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学习掌握有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有关文件才能避免,对于发现的错误须及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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