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苏雪燕 吴雨 |2011-05-23 23:38942

中国银监会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苏雪燕、吴雨)中国银监会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办法》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中,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扣除了一级资本扣减项之后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加上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办法》还对杠杆率的披露进行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杠杆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频率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此外,该负责人说,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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