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则将出

王芳 |2011-05-20 09:33253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日印发,最大亮点是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分析人士认为,相对于传统国资垄断产业来说,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民营企业更易介入,成为了意见选择此时出台的推动力。

  商报讯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日印发,最大亮点是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这是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昨日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举办的“经济每月谈”会议上透露的信息。业内专家认为,相较于传统垄断产业,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容易接纳民营企业,但同时也伴随着投资风险。

  “很多民营企业反映并不需要特殊支持和照顾,认为如果只针对民营企业设置了鼓励政策,反倒会不利于其发展。因此,意见中首要原则就是公平对待。”罗国三介绍,“新非公经济36条” 重点任务就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障碍,但去年5月出台后,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尤其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铁路、能源和市政公共事业等重点领域。

  分析人士认为,相对于传统国资垄断产业来说,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民营企业更易介入,成为了意见选择此时出台的推动力。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未来经济的增长极,目前有着庞大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较大资金共同配合完成。”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徐逢贤看来,一些传统行业垄断经营的优势,挤压民营企业利润空间,导致很多民间资本“去实业化”投资,追求“短平快”的投机形式,甚至去炒蒜、炒豆、炒煤和炒棉花。如果这个趋势得到延续和扩张,我国经济将产生较大泡沫,不利民生,更由于市场竞争减少,影响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因此,民间资本介入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在早期分得市场份额,这会让民间资本很感兴趣、动力十足,一定程度上减轻民间资本“去实业化”现状,避免形成民间游资无头苍蝇式的市场投资乱象。

  徐逢贤认为,民营企业的主要风险在于利益盈亏,那么政策扶持重点就是要保障民间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和弱化投资风险。因此建议一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公平使用社会生产要素、社会资源的权力;一方面,减免对民营企业不合理的行政收费以及较高的税负,可以“化税为利”,也可“化税为薪”吸引高端人才;此外,在经济波动的背景下,可以适当给予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和补偿。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建议,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资本成立基金,一方面集合所有民营资本的力量投资大项目,另一方面避免企业将鸡蛋都投入到一个篮子里而承担过大风险。大基金、小基金、中基金,既能将民间资本沉下去投资小项目,又能浮上来投资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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