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信披格式多有自由发挥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4月30日之前,保险公司首次公布各种经营信息。平安人寿按照险种将保险业务收入分为个人寿险、银行保险和团体寿险。
本报记者 路英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4月30日之前,保险公司首次公布各种经营信息。然而,因为是首年公布年度信息,并且,保监会也未曾对信息披露的格式作明确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可谓五花八门,每翻阅一份保险公司财报都有一种“全新”的感受。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各有各的发挥
就拿最简单的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一项来说,几乎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发挥。《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在中国人寿的年度信息中看到,前五款产品的名称、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情况这三项简单的信息。
但是,同样为上市公司的平安人寿在其“2010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中,除了以上三项之外,还了解到了五款产品的销售渠道信息及新单标准保费的计算方式等信息。
在太保寿险的年度信息披露中,关于2010 年度公司保费收入居前5 位的保险产品披露情况又是另一番景象。其不仅将险种细致划分为传统险、分红险,还在前三款产品名称后面附加了缴费期限信息,产品的相关信息也就更为直观地反映出来。另外,太保寿险还对前五大产品规模保费合计占公司2010年规模保费的比例公布出来。
除此之外,合资寿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又是另一番景象。友邦保险在其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中分别披露了新单标准保费收入和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保险产品信息。并且,前者没有披露保费收入,而后者没有披露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与此相对的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另外,各家公司公布此项信息时所用单位也没有统一标准。比如中国人寿用的是百万元,人保寿险用亿元作为统计单位,而中意人寿则用千元做统计单位,有些公司甚至不在产品经营信息中注明统计单位,如信诚人寿在产品经营信息项目中没有注明统计单位,而在其年度信息的偿付能力信息中单位是万元,在财务会计信息中用的是元,在风险管理信息中用的又是千元,让人容易误读。
财务会计信息
小科目相差极大
普通的财务项目在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对于更为细致的内容却相差极大。
比如,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一项。阳光人寿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保险业务收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分类方式包括按照险种、销售方式、缴费方式、保险期限等。而光大永明的《财务报表附注》则多为概念性解释内容,并未提及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内容,保费的渠道销售信息、各险种产品的保费收入情况等信息更无从得知。
同样的问题,君龙人寿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保费收入做了如下分类:按照险种分为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按照来源分为个险和团险;按照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按照缴费方式分为首年、续年和趸交;按照渠道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银行代理和其他销售方式。
但令人疑惑的是,标准的披露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作为关心公司的客户而言,当然是希望公司披露信息越详尽越好,越直观易懂越好。
按照惯例来讲,应该是上市公司的披露方式较为规范。但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保寿险的披露方式也完全不同。
中国人寿在《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中,将保费收入简单地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短期险业务。其中,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下面又分为首年业务和续期业务;在短期险业务下面做了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分类。
平安人寿按照险种将保险业务收入分为个人寿险、银行保险和团体寿险。
太保寿险将保险业务收入分为个险和团险两类。个险下分为寿险、分红险、万能险、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团险下分为寿险、分红险、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
在年度信息,人保寿险按照险种和缴费期限对保险业务收入情况进行了简单披露。
相比之下,虽然很多中小公司的信批情况并不统一,但内容更为丰富一些。如民生人寿在保险业务收入一项中,按险种披露了个险、团险相关保费收入情况,各个险种的保费收入尽列其中;其根据收费性质披露了趸缴保费收入、首年新单保费收入和续期保费收入情况;根据保险期限划分了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根据销售渠道披露了银邮代理、个人代理、中介代理、公司直销等渠道的保费收入情况。
除此之外,能直观体现公司内含价值的公司新单标准保费等情况,几乎没有公司披露。大部分公司只是按要求,在《产品经营信息》中披露了保费收入排在前五名产品的新单标准保费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