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中国版“巴Ⅲ”挑战
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的巴塞尔Ⅲ尘埃落定。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实施以后,国外银行通过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实现了资本套利,使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同虚设。
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的巴塞尔Ⅲ尘埃落定。银行业新一轮的转型变革序幕已悄然拉开。
从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到巴塞尔Ⅲ,其核心的思想都是以资本作为约束银行过度扩张的基本工具。
巴塞尔Ⅰ的贡献在于创造性地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和框架,但它并不能合理解释加权风险资产的真实含义和8%的合理依据。
巴塞尔Ⅱ则明确提出了资本功能是吸收损失,银行的资本必须大于银行可能存在的非预期损失和没有被准备金覆盖的其他损失,借助理论框架和数学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损失得到了统一的计量方案,8%的要求得到合理解释。
就像牛顿力学,巴塞尔Ⅱ开启了一扇专业科学的大门;巴塞尔Ⅲ夯实了资本基础,在强化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要求的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一步提出了监管标准。
实施新监管标准对银行最大的挑战就是要通过战略转型,平衡风险、资本和收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杠杆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等一系列监管标准的要求下,传统的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发展模式将难以持续,银行必须强化资本约束理念,调整客户、产品、收入结构,推进战略转型。银行要研究如何建立集约化的经营模式、如何准确科学计量风险、如何加强精细化的资本管理,不断提高风险定价能力。银行要统筹推进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资本与收益的平衡能力。
实施新监管标准必须要有外部政策制度的配套支持。新监管标准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银行多准备资本,而且必须是具备充分吸收损失能力的高质量资本。
目前大型银行基本达到或接近新监管标准,资本缺口较小,无须大规模补充资本。但目前银行现有的股票市场融资、留存利润等资本,补充渠道比较单一。
建议相关部门要研究拓宽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允许银行发行非累积性优先股、永久性债券、自救债券等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比例和利润增长要求,提高银行资本积累的能力。
应充分考虑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考虑土地使用权、特殊原因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项目是否从资本扣除的政策,为鼓励银行多提取减值准备,应允许银行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减值准备在税前给予扣除。
回顾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资本约束或资本监管总是被各种各样的创新所规避,而正是在这种规避过程中,酝酿和形成了新的风险形态。
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实施以后,国外银行通过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实现了资本套利,使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同虚设。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之时,雷曼、北岩银行等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都高于监管标准,很多人质疑资本充足率的可靠性。
这也是巴塞尔Ⅲ提高资本质量和比例的原因。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资本约束防范银行业风险,无疑过度夸大了资本约束的作用。在政治与经济、监管与被监管、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等多维度平衡过程中,仅依靠资本约束危机和泡沫形成是不够的。因此新的监管标准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一系列审慎监管安排。
从历次金融危机来看,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过度偏离是根本原因。这种偏离机制与当前全球金融体系的结构安排密不可分,银行混业经营、对冲基金体系、结构化复杂衍生品、影子银行等都扩张了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财务杠杆。
虽然世界各国在危机后都在改革监管体系,降低系统性风险,但进展并不乐观。比如,美国的沃尔克法案只是象征性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混业经营格局并未受到较大影响。
巴塞尔III对于革新当前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弊端涉及较少。因此,一旦全球经济复苏,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各类市场主体很容易累积起新的风险,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作者为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