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可以加快
在全球化和互联网交易情况下,资本项目兑换管制的有效性很低,只能管住老实人。资本项目兑换控制有利于中国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有利于控制国内通货膨胀。文献证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本国通货膨胀无相关性,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国内通胀压力。
目前关于资本账户可兑换的学术文献综述和国别研究很多,在IMF和NBER的网上下载很方便;中文的文献也很多,我评审过此题目的博士论文和社科基金研究成果有十几本;90年代,中国金融出版社翻译出版了好几本IMF此课题的研究报告。所以,我们现在的发言,要基于阅读过这些文献的基础之上,讲自己的观点,但不一定原创。
一、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充分条件。所谓四大条件:即宏观经济稳定,完善的金融监管,较充足的外汇储备,金融机构稳健,我国目前都已满足。首先,在对内对外口径上我们要避免逻辑矛盾,即在汇报工作或国内宣传时说很好,没问题,但在国际场合说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就这条件不具备,那不健全。其次,一国本币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否需要充分条件,学术理论逻辑和国别案例都没有定论,IMF有许多文献证明。假设需要充分条件,已经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国家,比如俄罗斯、巴西、波兰等在宣布可兑换时,或者现在,主要条件都不如中国。经济学逻辑是,政府承诺要比客观经济条件重要的多。在许多国家,就是政治决策。举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1993年8月,在北戴河,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讨论人民币汇率是否马上并轨问题,人民银行、外贸部和计委都认为条件不具备,需再等几年;而体改委认为不存在充分条件,可以并轨;当时的朱副总理拍板,决定1994年1月1日并轨,汇率定为8.7元人民币/美元。当时我国外汇储备不到200亿美元,金融次序混乱,宏观经济环境也不好,但这决策后来证明对中国经济的长期效果很好。当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我参与起草了,可以参见楼继伟的回忆文章。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承诺履行IMF章程第8条款。在这种情景下,政府主管领导承担政治风险,这是问题的关键。
二、本币的完全可兑换本来就是本国公民的应有权利。人类几百年以来本币就是完全可兑换的,每个人的合法财富选择什么货币资产形式,投资在什么国家的市场,本来就是他的自由权利之一,是全球范围内公平公正的体现;上世纪50年代才出现外汇兑换管制。资本项目的兑换管制,对本国居民福利肯定造成损失,因为限制了许多有效益的交易,福利经济学定理已证明这一点。作为一国政府,在兑换环节限制本国居民到外国投资,也限制外国居民买本国的资产,是不公平的,属于权利剥夺。从民生角度看待资本项目可兑换,也许思路就不一样。例如,父母去世,孩子已经定居国外,获得遗产存款,我国就不让兑换外汇,需“外管局批准”。个人到国外投资创业,超过五万美元,需严格批准。如果我国准许私人境外投资的兑换不受审批,可能带动大量我国居民的境外就业,也许外贸和“走出去”投资格局会大变化。在所有支持“走出去”的政策中,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效果最大,要相信中国人的创造力。没有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大陆中国人为主导的国际大公司不会产生,许多富人企业家就只能选择投资移民外国。我国与若干国家已签订自由投资协议,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却不可兑换。我国限制外国居民投资人民币资产,而外国不限制我国居民投资,这也不公平。OECD国家就不允许这样。所以,我国资本项目的管制,也隐含着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和金融保护主义。
三、行业和交易的监管不能依赖于资本项目兑换管制。行业和交易的监管包括反洗钱、逃税、反腐败、购买资源、国有资产流失、金融机构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等。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我国这么严格的外汇管制也没能制止贪官外逃和财富转移,据说有总额达上百亿美元。这就如同贪官外逃不能责怪航空公司。再例如,我国现在利用外汇兑换管制来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投资项目先报发改委审批,然后外汇局审批,商业银行予以兑换汇出,这实质是利用汇兑管制来监管境外投资。个体户利用自己的钱要买外国的企业,只要对方国家不限制,商业银行应该马上兑付,这才符合公平原则。又如,美国、欧洲国家资本项目是完全可兑换的,但对外国机构持有本国大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公司的股权比例、董事资格及行为约束、业务分类许可等都严格监管。研究表明,外汇管制最早是在苏联东欧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而市场经济国家,外汇管制要少得多。
四、在全球化和互联网交易情况下,资本项目兑换管制的有效性很低,只能管住老实人。规避资本项目管制的手段很多,如贸易品和服务价格转移,境外设立公司对倒,境内外货币互换,全球第三方支付网络,在境外买卖国内资产等五花八门的金融工具和便利。如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公司20多亿美元贷款,在境外很容易就获得,宣布后外汇局才知道;很多中国个人买华尔街的股票,买澳大利亚的房产,外管局无法统计;一个软件设计出口,价格可以是一万美元,也可以是一亿美元,公允价格难以确定。原来是资本外逃统计不清,现在是资本流入统计不清。我看到外汇局网站有好几个处罚的案例,最搞笑的是某外资公司动员100多员工个人购汇,也被罚了。这使我想起1998年的一个案例,某私营企业开后门通过人民银行的关系购汇近1亿元美元,该企业老板以“骗汇罪”差一点判无期,我当时对外汇局长表示疑问,人家用自有资金,以国家规定汇率买美元,没有损害任何人利益,不应如此重判。要是今年,此人会受外汇局鼓励。继续实施这样“人海”监管,外汇局要增加到10万人。在联合国宣布制裁利比亚以后,我看了上个月英国金融时报一整版的特刊,专门描述利比亚领导人的金融资产分布和相关金融机构,以及西方国家冻结其资产的路线图。这说明,在现代国际金融体系条件下,运用现代化手段,完全可以针对个案采取措施,不需要普遍的汇兑管制,否则成本很高。
五、资本项目兑换控制有利于中国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有利于控制国内通货膨胀。对此,蒙代尔和克鲁格曼的“不可能三角”理论有证明,易纲也有相关论文论述。在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货币政策,无论是数量调控或利率调控,都将更为有效;汇率波动风险,也没有部分媒体宣传的那样不可克服。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与承担国内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是类似,都是价格风险。这几年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进程也表明,国内企业和个人,承担汇率风险的能力有很大改善。文献证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本国通货膨胀无相关性,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国内通胀压力。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巨额外汇储备不断增长,持续增加国内通胀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目前采取的“汇入结汇松、汇出换汇严”的管制状况,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会使外汇储备下降,缓解国内通胀压力。
六、热钱流入问题。这是目前担心和反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主流观点。热钱主要关心汇率和利率水平,涉及数量和价格的平衡,政府不宜把外汇管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热钱流入是临时性的,可以实施临时性监管,如引入托宾税和其他对冲工具,但不能用长期管制来对付临时性的冲击,否则得不偿失。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允许外汇完全自由流动,没有任何资本兑换管制,地方这么小,金融业发达,都不怕大量热钱进出,我们应该更有信心。对付热钱方法很多,香港1998年的成功经验有很多文献可查。
巴西的政策,对我们具有参考意义。去年10月,巴西政府启动“托宾税”,对进入其国内股市和购买固定收益基金的外国资本收取2%交易税;今年1月,巴西政府又规定,凡在外汇市场建立超过30亿美元空头头寸,必须将额度60%资金存入央行,以限制外汇市场的投机活动;3月,巴西政府宣布,对从国外获取的短期贷款和国际债券发行征收6%的金融交易税。
七、资本外逃问题。如果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有人担心大量私人资本外流。这实际上是伪命题。资本外逃实际就是资本项目管制的反义词,没有资本项目管制就没有“资本外逃”。非法所得外逃,兑换限制不起作用;合法资本境外投资,取决与境内外投资条件、产权保护程度、汇率、利率等要素,符合我国“走出去”方针,是应该鼓励的。
八、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国内金融业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后,有涉及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面临汇率、相关产品、境外投资和交易对手等方面的风险,这没什么可怕,各种风险管理技术都可以用,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己会规避风险,不应由政府管制替代。非洲很多落后的国家,都没有外汇管制,那里的银行和企业都能主动实施风险管理。
九、资本可兑换与国内金融市场稳定,没有相关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取决与国内的金融监管,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关系。上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危机,有些机构破产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曾出现技术性破产(资不抵债),都完全是国内原因。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金融机构损失不大,不是因为外汇管制,而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很盈利,国外资产很少。如果某商业银行境外资产多,损失相对就大。
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顺序问题。按IMF的分类,资本项目有43个子项目,我国目前状况是:“可兑换”的只有8项,“有较少限制”的11项,“有较多限制”的18项,“严格限制”的6项。按照一些国家的经验,简单规则是先开放长期资本项目,后放开短期项目;先放开直接投资,后放开证券投资;先债券,后股票,再衍生产品;先机构,后个人;先100-500万,再大额,等等。这里最有争议的问题: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孰先孰后,其理论基础是“利率平价”论,我觉得可以试错,利率先维持现体制,看资本项目可兑换后有什么变化,再研究对策,实际情况也许没这么复杂,而且国内可对利率采取灵活的管制措施和市场调控手段。
十一、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在金融机构方面和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改革基本完成,而汇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这三件事情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至今没有取得最后突破。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新制度变量,就像当年汇率并轨和加入WTO一样,对今后10年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会起到历史性作用。我很希望本届政府能完成这项改革。
十二、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现在许多场合都在讨论人民币国际化措施,如人民币作为外贸结算货币,作为国际投资的资产货币,加入SDR,作为外国中央银行的储备货币,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国公司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股票,香港实施人民币标价IPO等,实际上这些措施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同等范畴。也就是说,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本条件。我们现在试图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有限制的同时,又推进所谓的人民币国际化,“两全其美”的路走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