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扩宽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财经网专稿】记者 闫铮 李欣5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下称《清单》)的方式,对券商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出规定,相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投资范围约束,有所拓宽。
【财经网专稿】记者 闫铮 李欣5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下称《清单》)的方式,对券商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出规定,相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投资范围约束,有所拓宽。
《清单》共规定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证监会指出,目前正在讨论推出三板市场,未来三板市场的证券是否会纳入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尚需研讨。
关于证券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券商需具有自营资格,并依法变更章程,将新的投资范围写进公司章程中。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