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银行市场准入再提门槛
对大型银行的强化管理,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业监管的关键词。知情人士指出,对于大型银行,银监会将更加重视利润留存等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并强调补充核心资本为主的原则。除资本充足率这一硬指标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机构和新业务准入要与案件防控严格挂钩。
对大型银行的强化管理,或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业监管的关键词。伴随着信贷规模的限制,机构新设、并购、重大投资等市场准入事项亦将更趋严格,而后者对银行机构的整体发展战略影响更为直接。
此前,中小银行异地扩张、盲目上市已有受限,大型银行的市场准入如今也将严格把关。记者获悉,今年2月下旬,银监会针对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大型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及流程或较以往更为严格。
再卡资本约束
对于大型银行,银监会将更重视利润留存等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
规模激增、外部扩张,银行以往这种粗放经营模式也许将就此“刹车”。作为监管当局确保银行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市场准入门槛正被悄然提高。
资本充足率首当其冲地发挥了这一作用。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银监会规定,大型银行机构设立、并购及重大投资等涉及资本占用的市场准入事项,应与银行“腕骨”监管指标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结果严格挂钩。
具体要求是,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年度目标值的大型银行,谨慎考虑所有与资本占用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并要求各行就本次资本使用提出快速且具可操作性的相应资本筹集方案;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年度触发值的大型银行,一律暂缓所有与资本占用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
而“腕骨”指标体系是银监会对大型银行跨境跨行业风险等关注焦点推出的一套动态监管工具。其构成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十三项定量指标,每个指标均设有目标值、触发值和法定值三个指标。
经历2010年度各种方式的再融资,目前五大银行均满足银监会“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的要求。根据2010年报数据,工农中建交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27%、11.59%、12.58%、12.68%、12.36%;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97%、9.75%、10.09%、10.40%、9.37%。
其中,资本充足率偏低的某大型银行今年拟完成500亿元次级债发行计划,而其近日签下的一笔涉资近26亿元的保险公司收购案,还在等待监管层的批复。
不过,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对我国银行业仍是一大挑战。今年包括民生、浦发、交行、光大等多家上市银行相继掀起了新一轮再融资潮。也就是说,即使符合监管底线,银行仍然担心,相对偏低的资本充足状况可能不利于其机构与业务的市场准入竞争。
知情人士指出,对于大型银行,银监会将更加重视利润留存等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并强调补充核心资本为主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严格规定了次级债务募集的市场准入。次级债资本实行“总量控制、增量审批、余额管理、循环发行”的监管原则,并重申,发行的次级债总量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此外,对于已发次级债到期的,可循环发行新的次级债进行置换,但也需要提前一个月上报。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当局或许正在研究次级债和可转债转为普通股的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各行发行可转债和次级债时,募集说明书上应作出“在银行风险加大或出现紧急状态时,次级债务和可转债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强制转化为普通股”的相关说明。
改进机构与高管准入
机构和新业务准入或将与案件防控相挂钩。
除资本充足率这一硬指标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机构和新业务准入要与案件防控严格挂钩。
具体要求为,1年之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发案金额达到3亿元的大型银行,1年内不得新设机构或并购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境内分支机构的升格,不得提出新业务的准入申请;对于1年内累计发案金额达到1亿元的大型银行,1年内不得新设或并购境外机构。
此外,机构准入须实行“一次申请、个案审批”的原则,对于境外机构以及未纳入年度规划的境内机构准入事项,再进行“一事一报”。
不过,对于国内银行来说,人员准入,因其解决的是公司治理问题,或许比机构与业务准入更为关键。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今年银行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重点是强化长期责任人。“董事、高管的年度履职要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报告;每位高管人员的资格准入审查要‘三考三承诺’。”
“三考”即考试、考核、考察。“考试,现在银行也在做,但做得比较分散,不很标准。以后我们要实行标准考试,考题分四类,分别针对总行高管、分行或子公司高管、省行级高管、二级分行及以下的高管来出题。”该人士补充道。
“三承诺”即董事、高管履职前需书面做出三项承诺保证,即承诺没有未偿清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此外,针对目前国内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行长负责人多为异地交流,任职资格核准时间普遍过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强化对上述高管任职资格的监管。平级调动的,适用确认制,当地银监局应在十日内完成确认程序;提任的,适用核准制,地方银监局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