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储案”看企业融资

李建 | 2011-04-18 15:08 884

2008年6月底,受金融风暴拖累,曹连英无法如期从钢厂结账,奇石麟也就难以如期支付本息,而第六轮还款期却如约而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金鲲的证据判令河北中储支付本息2300万元,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款从河北中储账上划给金鲲。

  “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惟独没有想到官司打成这样。”3月29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中储”)总经理张堪勇对本报记者说。

  作为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下属公司,河北中储深陷与河北金鲲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金鲲”)两年多的商业诉讼,并面临5200万元的巨额赔偿。而事件起因,只是几十万元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小利益。

  河北中储认为,公司和金鲲之间进行的是资金拆借,不属于商业交易。金鲲将2000万元的铁精粉抵押并向中储借款2000万元,每月支付60万元利息,事后货款两清;而金鲲认为,河北中储是向金鲲购买了2000万元的铁精粉,却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支付货款,事后还转移了货物,并要求河北中储赔偿货款和货物共计5200万元。

  此案在河北省相关法院历尽两年多的漫长诉讼,依然深陷“罗生门”。河北中储认为资金由放债的黄世仁变成了欠债的杨白劳;金鲲认为自己销售货物却没有收到货款。

  2010年12月21日,该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至今数月未见开庭。而金鲲公司在今年3月底却将河北中储代理律师投诉至北京律师协会。二审之前,迷影重重。

  复杂的贸易融资

  根据金鲲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曹连英对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叙述,2008年初,苦于流动资金紧张的曹连英与石家庄华夏银行几位负责人在一起吃饭时,听华夏银行负责人介绍说他们银行有一种质押贷款业务,可以为她的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银行的这种质押贷款业务,是由无固定资产作抵押的贸易公司或中小企业以货物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银行不直接控制货物,而是由具有保管经验及货物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控货。在银行的介绍下,曹连英与河北中储业务人员得以认识。

  因未获批准,华夏银行没有最终介入,而是由曹连英与河北中储之间直接交易,双方根据业务特点设计了特殊的操作流程:曹连英全资持有的金鲲月初抵押给河北中储2000万元的铁精粉,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打入金鲲;月底,曹连英任法人代表的另一家企业奇石麟公司加价60万元从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铁精粉原封不动买回。如此,曹连英夫妇每月可获2000万元资金,河北中储赚得60万元,收益颇大。

  为规避金融监管可能带来的风险,双方以三家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河北中储与金鲲签购买协议“进货”付货款,同时与奇石麟签销售协议,30天后收回“货款”,在此期间河北中储保有货物所有权,但不承担仓储等成本和市场风险。若从贸易的角度看,这种实质上为融资的销售协议及购买协议均极不可思议:河北中储不直接收货,而由下家奇石麟验收并直接从金鲲收货,中储不承担货物跌价风险。

  “我不否认双方真实交易目的是融资,但交易模式规避了法律及金融制度风险,每一轮都做成买卖,这并不违法也不违反政策。”张堪勇说,通过这一系列的关联合同设计等,河北中储认为自己已经规避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于双方的这种奇怪交易,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认为,这是计划经济金融体制下禁止企业借贷规定逼出的变通方式,又名“贸易融资”,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已经非常普遍。在中国金融体制国有制一家独大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向银行融资因制度障碍重重,就会转而向企业拆借,这导致了企业之间借贷难免,于是,用所谓“违规”的方式做正常的事,就变得极为普遍。

  绑架式借贷链条

  双方的初期合作颇为顺利,每个月进行这样一次奇怪的从“左手到右手”的所谓贸易,一直进行了6次。鉴于奇石麟还款前保有货物所有权,河北中储派监管员驻守货场,以保证场存货价值不少于2000万元。

  2008年6月底,受金融风暴拖累,曹连英无法如期从钢厂结账,奇石麟也就难以如期支付本息,而第六轮还款期却如约而至。

  7月初,曹连英向河北中储提出了一个看似巧妙的方法:由河北中储为下一轮交易先开2000万元支票,待验明真伪和存款余额后,奇石麟再把这笔钱作为第六轮的2000万返还给中储,进行一个简单的资金流转。

  此时,河北中储的管理层意识到曹连英资金出了问题。“当初约定的每月一签,就是要看她能不能还上,否则一次借她半年不更省事吗?”张堪勇说。于是,河北中储决定不再跟曹连英合作,但为收回第六轮的钱,只好答应开具支票但盘算着拿到第六轮还款,就不再接着做了。“旧账还未还清,就催逼着我们必须借给她新账,这是一种绑架式借贷,继续进行将很可能令国有资本陷入套借泥潭。”张堪勇说。

  2008年7月10日,这个日子成为曹连英与河北中储双方关系一个重要拐点,在此之后,双方反目为仇。据石家庄中级法院的(2010)石民四终字第00619号判决书记载,曹连英当天给放贷人朱会(应采访者要求用化名)打过借条,称借其2000万元于次日上午10点前归还。而朱会是2007年11月在银行方面朋友的牵线下结识曹连英的一名放贷人,2008年5月和曹连英签署了借款合同,为其提供短期的拆借融资。本报记者在该《借款合同》中看到,其走账程序为:朱会把2000万元打给奇石麟,奇石麟还给中储,中储打给金鲲,金鲲再还给他。

  这一天,曹连英带朱会来到河北中储,中储公司派财务持次日到期的支票陪曹、朱来到石家庄商业银行(现河北银行)翟营大街支行。中储财务见奇石麟从朱会处借来的2000万元已经划进自己的账户,才将次日到期的2000万元支票(票号00849338)交给曹连英。

  但是紧接着,河北中储迅速将该2000万元的支票挂失,并给货场的监管员下达“业务结束”的撤离指令。中储派驻的监管员却将“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统计表格等重要物证遗留在货场。

  所有的这些细节,均演化为日后双方法庭争论“罗生门”的证据。

  河北中储的想法非常简单:“第六期的钱已经拿回来了,第七期的2000万元也是空头支票,我们撤出货场。这样就和曹连英钱货两清,完事了。”张堪勇说。

  但当7月11日早上,放贷人朱会赶到银行划款2000万元时,发现河北中储已将支票挂失,无钱可取。“我马上给曹连英打电话,后来又和她一起去了中储,张堪勇跟曹连英说业务不做了。我让曹连英手写一份借条,曹连英还按了手印。”朱会回忆。

  河北中储的突然变卦,马上令曹连英陷入无法按时归还朱会的资金链条断裂困境,7月11日当天,愤怒的曹连英向石家庄公安局报案,称河北中储开具空头支票、诈骗巨额货款。鉴于案情重大,石家庄市公安局迅速立案,将张堪勇等传唤归案接受调查。

  2000万货物一女三嫁

  2009年3月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做出撤案决定,认为曹连英所报河北中储票据诈骗不能成立。随即,曹连英以要求河北中储履行票据义务支付其2000万元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等为诉讼请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金鲲的证据判令河北中储支付本息2300万元,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款从河北中储账上划给金鲲。

  本报记者看到,2008年7月11日曹连英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的报案笔录中承认,这几轮生意的目的是贸易融资。“因我公司做的是铁精粉业务,需要的资金量很大,为获取资金,我公司先将价值2000多万元的铁精粉放到河北中储物流中心指定的仓库,由他们监管,再由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付给我公司2000万元。然后再由我的另一家公司河北奇石麟公司支付河北中储物流中心2000万元,再将该批货买走。”

  《中国企业报》记者获得的庭审材料显示,一审中金鲲没能提供向河北中储供货2000万元货物的交货单证据,但河北中储派驻监管员留下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等重要物证,法院由此认定了双方构成了真实交易关系。

  “没有合同也并不影响交易的真实存在。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第7笔购销合同,但河北中储接收了金鲲1.5万余吨的货物,并以此向金鲲开具了2000万元的支票,证明双方就这次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石家庄中院一法官向记者表示:“根据《合同法》36条规定,‘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既然交易真实成立,那么河北中储恶意开具2000万元的空头支票,就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河北高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金鲲支付本息和违约金2300万元,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款从中储账上划给金鲲。

  败诉后,河北中储试图拿回被“购买”的铁精粉。然而存储货物的货场要见购销合同才能验货,且该铁精粉所剩无几。河北中储怀疑曹早将货物处理了,“毕竟我们没有实际处置过货物,货场是曹连英长租的,他们要做点什么谁也挡不住。”张堪勇说。

  据曹连英的另一位债权人刘金(根据采访对象要求用化名)讲述,2008年7月11日晚,曹连英丈夫李永平曾对他和朱会说,他们在邯郸货场有几万吨铁精粉,欠的钱一分少不了,并说朱刘二人可以找买主卖货收账。

  随后,刘金派两人在货场守了近3个月,留下了进出货的详细记录。此间,曹连英陆续向文丰钢厂等用户发货,刘金陆续从奇石麟等公司账户上索回2000万元中的1294万元。

  “这意味着曹连英夫妇一直控制货场,事发后自己销货收款,却编造事实向公安局报假案,未得逞还提民事诉讼要求河北中储付款,通过法院判决拿到了2300万元。这还不够,得逞后继续就相同事实要求河北中储返还货物,这就意味着金鲲就同一批铁精粉‘一女三嫁’。”北京华壹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律师说。

  自称连一粒铁精粉都没拿到的河北中储,在2300多万元被强制执行给金鲲后即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就在去年7月15日,金鲲又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河北中储还欠3400多万元货款本息”为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

  曹连英在起诉书中称,法院第一次判决应视为河北中储只还了2000万元,还有19489吨铁精粉未付款,价值约2909万元。金鲲的证据依然是在2008年7月10日河北中储撤场后遗失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

  河北中储认为,这些凭证只是监管过程中,现场监管员用于掌握库存数量的货场过磅单,目的是计算得出存货不低于2000万元,多余部分可任由曹连英“出货”,并不能证明金鲲向自己“交货”。

  但此一说法亦未被法院采纳。2010年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河北中储退还金鲲19489吨铁精粉,如不能退货,须赔偿与货物价值相符的货款。

  2010年12月21日,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发回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最终败诉,那么,自始至终一粒铁矿粉也没捞着的河北中储,将要面临5200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张堪勇说。

  河北银监局一位谙熟此案的官员认为:“这种为牟利规避金融监管的做法在市场中较为普遍,应以此为殷鉴”。这一金融监管人士的观点,从另一个层面印证,在缺乏有效制度保障及诚信制约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间试图以自我约定模式的资金拆借方式的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要更多的制度和法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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