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欧洲央行货币政策
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行长理事会所通过的指导方针和相关决定来实施货币政策。
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当前,欧元区加息之音传得沸沸扬扬,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近期多次表示了短期内存在较大的加息可能性。为分析欧元区在4月加息的“动作”,我们把欧洲央行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梳理一下。
ECB的制度体系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及其附件《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的规定,欧洲央行体系由欧洲央行的决策机构管辖,它们是:行长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普通理事会。
行长理事会
行长理事会是欧洲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九条a项第一款的规定,行长理事会由执行董事会全体成员和欧元区所有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行长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遵循简单多数的原则。当表决时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行长理事会主席可以投出决定性的一票。为便利行长理事会表决,行长理事会的三分之二应为法定人数,即在行长理事会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如果没有达到此项法定人数,行长理事会主席可以组织再次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在特别会议期间,有关决定可以在不考虑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予以通过。
行长理事会依照欧洲央行体系法规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通过有关决定时,行长理事会成员应采取加权法决定投票权,即投票权的大小根据成员国中央银行在欧洲央行认购资本中的份额决定,但是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投票不予以加权,即其加权票等于零。
当一项决定需要以特定多数同意予以通过时,只要赞成票代表了至少三分之二的欧洲央行认购资本和代表了至少一半的股东,此项决议便可予以通过。如果某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不能出席投票,该行长可以任命一名代理者代替其进行加权票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只有亲自出席会议的行长理事会成员才享有投票权。作为此项规定的例外,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所指的内部规则作出了关于行长理事会成员通过电话会议进行表决的规定。此项内部规则还作出了这样的说明,如果行长理事会的某一成员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加投票,该成员可以指定一名代理者代替行长理事会成员的职务。
行长理事会每年至少要举行十次会议,会议应秘密举行,行长理事会可以决定将其会议的结果公布于众。欧洲联盟财政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可以各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可以提出动议以供行长理事会审议,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行长理事会的职责是制订必要的指导方针和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完成《欧洲联盟条约》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赋予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任务;制定欧元区统一的货币政策,包括制定欧洲央行体系中的货币中介目标、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等政策,并为落实这些政策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执行董事会
执行董事会是欧洲央行日常业务管理的机构。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九条a项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该由主席、副主席和四名其他成员组成。执行董事会的成员专职执行其职务,未经行长理事会的特殊许可,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报酬的或无报酬的职业。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九条a项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董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四名其他成员,应在那些具有公认的社会地位和丰富的货币或银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挑选,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充分磋商后,由欧盟理事会提名推荐,并根据各成员国政府首脑一致同意后,才能对执行董事会的成员予以任命。当执行董事会出现某一成员空缺时,应依照上述规定任命一名新成员予以补缺。执行董事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任期为八年,不得连任。而且,只有各成员国的公民才可能成为执行董事会的成员。亲自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会成员均享有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有相反的规定,执行董事会以简单多数同意的原则做出决定。
同时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行长理事会所通过的指导方针和相关决定来实施货币政策。执行董事会在具体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对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发出必要的指示。对于行长理事会做出的决策,执行董事会可以享受其授予的某些权利。除此之外,执行董事会还兼有若干其他任务:执行董事会负责行长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根据行长理事会确定的原则编制欧洲央行的年度账目;为了分析与操作的目的,编制一份欧洲央行体系的综合预算表,其中包括纳入欧洲央行体系的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资产与负债。
ECB的政策目标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欧洲央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欧元区的物价稳定。在不影响这一目标的前提下,欧洲央行体系应该支持欧洲联盟内部的其他经济政策。欧洲央行体系应该根据条约第三条a项所确定的原则,并在遵守自由竞争的开放的市场原则和有助于资源有效分配的前提下采取行动,支持欧洲联盟的总体经济政策。欧洲联盟和各成员国的这些活动意味着应该遵守以下指导方针:稳定的价格、健康的公共财政和货币状况以及平衡的国际收支。实际上,欧洲央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德国中央银行为蓝本而设立的。众所周知,德意志联邦银行因为多年来奉行马克稳定的货币政策而倍受社会各界的好评,将欧洲央行体系的目标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目标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如出一辙。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欧洲央行体系的基本任务是:制定并实施欧洲联盟的货币政策;依据本条约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开展外汇管理业务;拥有并安排各成员国的国家外汇储备;促进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转。此外,根据条约第一百零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欧洲央行体系应该向欧共体机构及各成员国就其所管事务提供建议和接受咨询。
ECB体系模式的选择
欧洲央行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这一所在地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欧洲共同货币政策的导向。不仅如此,欧洲央行体系的目标、独立性、组织机构和货币政策战略等方面的设计都处处体现出了德国模式的特点。德国的经济实力,特别是德国的货币政策对欧洲的影响,是法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最具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它的有效运作是德国取得长期繁荣稳定的保障。隐含在德国经济成功背后的德国人深刻的理性也已被欧洲大陆广泛接受。因此,欧洲央行体系的框架主要是以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操作模式为蓝本,其目标和组织机构都是按照德国中央银行的设置制定的,欧洲央行具有与德国联邦银行同样甚至更强的独立性。
德国中央银行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并为各国所接受。欧洲央行选择德国模式是由于德国联邦银行的成绩、形象以及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稳定文化。这个选择给市场带来非常稳定的预期,这种预期尤其是在引入欧元这种建立在政府合作基础上的区域性国际货币时显得极为重要。它使市场能够很快认可并接受新货币,更重要的是它不会导致市场因为不良预期而产生巨大的波动,引起经济福利的损失。因此,对于欧洲央行来说,主动选择德国模式将有利于执行稳定的货币政策,实现欧洲央行体系的目标,从而有利于欧洲货币联盟的稳定发展与过渡。
ECB和FOMC的异同
欧洲央行体系的框架设计还参考了其他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制度和经验。从欧洲央行体系的制度框架上看,欧元区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并不是欧洲央行的分支机构,但却要执行欧洲央行所做出的货币决策,这种运作模式的设计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十分相似。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主要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联邦储备银行以及约5700家会员银行组成。美联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其次是管理和监督12家储备银行的业务和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该委员会由7名理事组成,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为14年。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名理事与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组成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决定储备体系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是美联储决定和推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根据《联邦储备条例》,美国划分为12个区域,并成立12家地区性的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业务就是通过12家联邦储备银行组成的全国范围的银行网开展的。
将欧洲央行体系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作一比较,两者之间有些相似之处。首先,从组织结构看,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欧洲央行作为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的总行,相当于美联储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欧洲央行的执行董事会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而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则相当于美国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其次,从职能上看,欧洲央行主要负责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的制定,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制定货币政策;最后,欧洲央行同美联储一样,都为商业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但是,由于构成欧元体系的欧元区成员国中央银行毕竟从属于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这一点上,它与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美国12家联邦储备银行形成了根本性的差别,由此便产生了两个体系在货币政策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之处。美国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分别设在波士顿、纽约、费城、克利弗兰、里奇蒙、亚特兰大、芝加哥、圣·路易斯、明尼波里、堪萨斯城、达拉斯和旧金山,它是根据不同的经济区域以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设立的。美联储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因此各联邦储备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与美联储的矛盾相对较小,货币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也相对容易;而欧元区各个国家在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和利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各国在加入欧元区之前为达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规定的标准,已使这些差异有所缩小,但是它们在经济周期、经济结构和金融体制,特别是经济状况方面的差异仍很明显,因此,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并非易事。弗里德曼就曾明确表示,基于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各国难以协调,只要欧洲各国中央银行同时存在,欧洲货币一体化的计划就永远不会成功。
欧洲央行体系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另一处差别在于欧元区各成员国央行在货币决策与实施中起到的作用要远远大于美国12家联邦储备银行。首先,欧元区各国的中央银行行长都是欧洲央行行长理事会的成员,与欧洲央行执行董事会的成员共同组成行长理事会,可以直接参与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由于行长理事会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因此,各国不论大小,都拥有投票权。在投票权上,欧洲央行赋予了各成员国央行更大的权力,各国央行能够控制三分之二的投票权。而美国则给予其地区级央行行长以少数的投票权,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中只能有5位行长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其中,由于纽约所处的金融地位尤其重要,因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是公开委员会的永久成员,其余4人则由其他11个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轮流参加。其次,欧洲央行是一个超国家的决策机构,它不可能直接进入各国的金融市场。也就是说,是欧元区的各成员国央行负责在本国的市场上操纵金融工具,以执行欧洲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所以,欧洲央行的货币决策必须依靠各成员国央行的配合与支持,成员国央行还负责监督本国的商业银行,负责为欧洲央行收集统计数据。欧洲央行体系这种分散式的管理模式既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又可以充分照顾到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特点,减缓各国金融市场的竞争。
ECB的货币政策
1999年1月1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正式启动,欧洲央行作为超国家的金融机构开始执行其单一货币政策。《欧洲联盟条约》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欧洲央行体系的首要目标是稳定物价”,在不妨碍物价稳定目标的前提下,它可以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等方面提供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已决计将维持物价稳定置于压倒一切的核心位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币政策唯一目标。尽管条约中也允许货币政策可以支持欧盟的其他经济政策,如高经济增长率、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但这些都仅限于不妨碍物价稳定的首要目标,换言之,当各种目标发生矛盾时,应首先考虑物价稳定。所以,单一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就是保证物价的稳定。
虽然保持物价稳定被确定为欧洲央行单一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但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当中却没有给出“物价稳定”精确的定义,所以,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还涉及价格稳定尺度的确定问题。为了使这一特定目标更加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欧洲央行行长理事会1998年10月13日召开会议,对物价稳定作出了量化的解释:即一年中欧元区消费物价调和指数的上升幅度低于2%,并且物价稳定应在中期维持。在2003年,行长理事会进一步阐述了欧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HICP同比涨幅在2%一下,并且接近2%。
消费物价调和指数的选用产生于确定加入欧元区“趋同标准”的过程之中。当初评估趋同标准时首先要将欧盟成员国的各类数据进行比较,由于各国在消费物价的统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货膨胀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避免欧元区各国在此指标上发生争议,欧盟统计局和各国的价格统计专家们经过精心设计,建立了一个相当详细的构架,来规范价格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HICP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各国可能出现的争议,并且在1998年春季非常成功地为趋同标准的运用提供了未引起任何异议的数据。欧洲央行把HICP的变动作为制定和实施其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整个HICP指标的变动实际上反映了构成HICP的各类商品价格的变动。
欧洲央行自成立以来非常注重自身“信誉”,几乎在每年欧央行的官方报告《The Monetary Policy of the ECB》中都非常强调政策一致性对政策预期的影响,而截至今年2月份HICP价格指数的同比涨幅已经连续超出2%三个月,而且由于中东局势的不稳定带来的原油持续高位运行以及经济复苏带动的总需求都意味着未来的价格水平很有可能进一步走高,因而欧央行加息的概率非常大。若欧央行在4月加息,那么对商品的利空影响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