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风险防范操作技巧(3)

2008-03-24 22:211248

  3.明确约定包装条款及其细节

  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项重要条款。在此条款中主要涉及到包装费用、包装方式(式样)、包装材料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般而言,包装费用是包含在货价以内,不应向买方另行收取的。如果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变更包装,卖方可能要求买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包装费,对此应当事先做好约定。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货物,为了防止在包装费用上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作出约定,例如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included)。如果卖方不能解决买方所需特殊包装,买方可以要求自行提供,但也应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包装方式,还应当明确规定每一个包装单元中的货物数量。一旦规定,买方就应当予以严格核查,因为这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完成的,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在规定包装材料时,我方进口商应当注意掌握国家对于包装材料的强制性规定,防止产生由于不了解规定而发生所使用的材料违反国家规定导致损失。

  4.正确使用贸易术语贸易术语

  是采用一个短句或者缩略语用以表达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的一些具有确定内涵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中可以发挥提高磋商效率的作用。在贸易实践中,通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在世界上,除了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外,还有美国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为了防止发生歧义,我们应坚持明确指明合同中所使用贸易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的INCOTERMS2000设定。

  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00中一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我方进口商应当根据需要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因此我方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贸易术语的内涵做到确切了解。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我方进口商能够掌握主动权。例如,采用F组术语是由买方自行负责接运货物。对于大宗货物,是值得这样做的。在F组术语中包括了3种术语,各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如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AS和FOB则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它们之间的共同特点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货物的交付均是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但在不同F组术语下,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别。我们在同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发现,由于不了解其间的区别,导致出现了一些误用。例如,有单位的业务人员使用空运的情况下,仍然采用FOB术语。需要指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一种贸易惯例,从性质上说,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改或保留。然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有着13种贸易术语,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满足业务上的不同需要,并不需要通过修改满足需要。就是说,修改贸易术语并非是合理的作法。因为有可能因为修改所导致的后果,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中找到确定的解释,如此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在采用C组术语时,例如采用CIF术语,我方进口商要了解,出口商的货物交付仍然是在装运港,风险的划分界限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如果出口商装运完货物,通知买方说载货船舶将于某个确定的时间到达目的港,那么这种通知并无意义,因为他并不能够左右船公司的行动,它向买方发出的通知对于船公司并没有约束力,除非他同时承诺如果船舶未能在他(出口商)确定的时间抵达目的港它将承受何种处罚。这种情形,是由CIF的性质所决定的。英国著名的斯科拉顿法官在谈到CIF时说道:“我们应该牢牢记住,CIF买卖不是货物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这一基本特征。它不是保证货物必须运到的合同,而是这样一个合同,即把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取得把货物运往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合同和承保货物在航运途中的风险的通常保险合同,并凭这些单据取得价款的合同。”所以人们经常说,CIF术语是一个象征性交货条件,就是告诉我们,CIF术语条件下,卖方不能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也不保证货物一定能够到达目的港,卖方的交货在装运港就已完成了,其后的风险均是由买方承担的。所以说,在大宗进口采用CIF时,要谨慎。

  在采用CFR术语时,我方进口商要关注出口商是否做到了在装货完毕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讲到CFR时,明确规定,卖方在装船完毕时,要向买方发出有关装船的“充分通知”。这里的“充分”包括时间上的充分和内容上的充分两方面。“时间上的充分”要求卖方在装船完毕就应及时告知买方,以便买方能够有充裕的时间为货物投保国际货运保险;“内容上的充分”是要求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能够为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时提供有关货物的充分信息。如果卖方未能做到“充分通知”,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有关货物的风险就不是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转移,而是卖方应当一直承担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为止。

  5.要在合同中约定单据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好卖方需要向买方移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其他各种单据,应当具体规定单据的名称、签发人、内容要求等。对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等单据,我方进口商要注意在合同中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好这些单据的类别、抬头等内容。例如,对于提单,要规定是直达提单,还应该是清洁提单,在抬头的写法上要作明确规定,例如指示提单,规定是凭谁的指示等内容。对于其他一些单据,如检验单,应该规定好签发检验单的机构或者检验人,只有符合这些规定要求的单据才是合格的。

  6.做好进口保险

  进口货物要经受长途运输的考验,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最好的方法是投保适当的险别。一笔具体的进口业务究竟由哪一方负责投保,应当同贸易术语的使用结合起来确定。例如,在采用F组和C组中的CFR、CPT术语时,均是由买方自行投保。而采用CIF和CIP时,则是由卖方负责投保,此时,买方就应当了解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如果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卖方只需要按照货物价值的110%投保最低责任的险别。这种最低责任的险别是否能够使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买方应当予以考虑的。如果是由我方进口商自行投保,则应当同保险商事先办好相关事宜,以便在得到货物已经装船的通知时,能够及时通知保险商使相关保险得以生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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