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名企掀酱油瓶保卫战
瑞士雀巢公司为了酱油瓶,将国内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认为中国公司侵犯了其酱油方形瓶包装的使用权。雀巢公司还认为,该立体商标既然能在中国注册就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而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与该商标近似就构成侵权。
信息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劲标)瑞士雀巢公司为了酱油瓶,将国内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认为中国公司侵犯了其酱油方形瓶包装的使用权。其中作为中国十大酱油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第一个遭殃。这场跨国官司被业界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跨国官司祸起方形瓶
据介绍,雀巢公司是瑞士联邦法人,成立于1936年,是食品、营养品、药品等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2005年7月27日,雀巢获得国内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就这样,国内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方形瓶成了雀巢公司的注册立体商标。
随后,雀巢公司开始向中国企业发难。2008年10月23日,味事达公司收到了雀巢公司的“警告信”。雀巢公司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味事达公司对此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早在1983年,公司前身开平县酱料厂就开始在“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随着公司改制变迁,一直继续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
对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达公司复函无法认同。同年11月5日,雀巢公司再次致函发难,措辞更为严厉,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不堪雀巢公司干扰的味事达公司奋起反击,率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雀巢公司坚持认为,该立体商标既然能在中国注册就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而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与该商标近似就构成侵权。
省高院判雀巢败诉
去年年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在第一轮较量中,雀巢公司败北。宣判后,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为,味事达公司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法院最终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
对于雀巢公司“商标获得注册当然具有显著性”的主张,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高静解释,该商标获得注册,说明具有显著性。但显著性有强弱之分,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强;反之,较弱。商标权还具有地域性,对其知名度的认定,应当以中国境内为限,即便在国外久负盛名,但在中国缺乏知名度或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也不应予以认定。
双方在庭审中就谁先使用方形瓶展开交锋。
味事达公司认为,涉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其并未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外包装和容器使用。无论是雀巢公司、还是味事达公司在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时均与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一起使用,味事达公司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雀巢公司并不认同,述称其注册为商标的该款瓶形早在1886年由Julius Maggi设计出来并被使用于雀巢的产品上,其使用的时间已过百年,远远早于味事达公司。
雀巢公司还认为,该立体商标既然能在中国注册就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而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与该商标近似就构成侵权。
味事达公司反驳称,方形瓶不只雀巢一家在用,味事达在用,其他同行也在用,在中国味事达使用方形瓶时间最早、用量最大,消费者怎么可能把方形瓶的酱油和雀巢唯一对应识别呢?
对于雀巢公司“已使用一百多年”的说法,味事达也认为,争议商标的瓶型在域外使用不能使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也不能使中国消费者将该包装与雀巢建立识别联系。
新闻背景
雀巢瑞士起诉多家中国酱油企业
瑞士雀巢公司今年年初正式在瑞士起诉味事达公司等多家中国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味事达等中国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峰分析,雀巢在瑞士起诉,无非是增加中国企业参加诉讼的难度。中国企业去瑞士诉讼,聘请当地律师的费用很大,如果中国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雀巢公司取得商标权之前,就在使用这种立体方形瓶,享有在先权利,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此外,包括所有使用这种包装瓶的企业都可直接在国内启动商标撤销程序,涉案商标被撤销,雀巢公司也就没有了权利基础,基于这几点,他认为中国企业对雀巢的起诉可以“不予理会”。
张志峰还表示,依据中国商标法,瑞士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即使雀巢公司在瑞士胜诉,该判决在中国也不生效。
专家分析
雀巢打酱油瓶官司旨在抢市场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表示,任何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都是有界限的。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外包装、容器上的使用以及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是界定“合理使用”的关键。
有业内人士透露,雀巢公司企图通过官司排挤味事达等企业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等目的。冯晓青认为这种观点不够全面。雀巢公司在中国主张权利当然具有合理性。
冯晓青同时提醒,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达到排打压、挤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的现象非常普遍,雀巢公司这一举动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