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修订在路上

郭一信 |2011-03-10 17:19874

据了解新《税收征管法》中将对相关法规作出修改,除了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外,今后税务机关亦可对自然纳税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以后越来越多税种纳税人都是自然人。据接近财政部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新的个人所得税方案除了上调免征额外,还有望将低税率的税率级次拉宽,从而实现给中低收入者减税的目的。

  据了解新《税收征管法》中将对相关法规作出修改,除了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外,今后税务机关亦可对自然纳税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以后越来越多税种纳税人都是自然人。”上述专家,“如果不作出修改,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将大打折扣。”

  此外,新《税收征管法》也将从法律角度建立纳税评定制度。纳税评定也叫纳税评估,即针对纳税人申报征税机关时提供的纳税信息搭建起系统制度化的审核机制,考察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据了解目前很多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大量人员都从事这项工作,但中国这方面仍然没有开始起步。

  “其实很多国家不仅有完善的个人申报纳税机制,还有针对家庭的申报机制,即夫妻二人可各自申报,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刘桓介绍,“按照家庭申报其实是有减税效果的,可以避免家庭成员各自的重复纳税。”

  加强纳税征管的同时,新法也将体现一些人性化的设计。据了解,未来可能会降低税收处罚的力度。

  “现在的税收处罚力度过于严厉,罚金达少交税款的0.5-5倍,其他国家基本都是0.5-1倍。”上述专家表示,“不是说罚得越狠就越能让大家不逃税,其实实际情况中能把税款补交上来就不错了,最多给个税收滞纳金,未来罚金上限需要下调,可能到2倍左右。”

  个税改革将率先打响2011年结构性减税的第一炮。温家宝明确指出,2011年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除了免征额上调外,减少税率级次、拉宽级次间距等预期,都将成为个税改革的主要方向,“个税改革最后的减税效果肯定是通过多手段综合下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本报记者表示。

  “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是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11年税收改革的总体表述。以上只是上述表述的前半句内容,而在减税之外,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转变的改革亦在推进中。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有赖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税能力,而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有望在增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信息方面有所突破。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对本报记者透露,《税收征管法》大约在2011年4月报到国务院讨论征求意见,预计希望在2011年底上会,期望能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即2012年年底前通过。

  “推进综合型个人所得税难度大,以及说未来房产税征收难度大,最大的原因就是这些都属于针对个人的直接税,而现在税务机关对自然纳税人的征管能力和机制都不足。”施正文表示,“未来新《税收征管法》将增加税务机关对个人纳税者的纳税能力。”

  低税率级次拉宽

  实现给中低收入者减税的目的。

  据接近财政部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新的个人所得税方案除了上调免征额外,还有望将低税率的税率级次拉宽,从而实现给中低收入者减税的目的。

  “扣除免征额后,现行个税税制对5000元以下收入有三档税率,500元以下部分税率5%,500-1500元部分税率为10%,2000-5000元部分税率为15%,等于5000以下原来都是适用10%多的税率。”上述人士表示,“新方案可能会改为5000元以下部分统一适用5%的税率,等于大大降低了税率。”

  根据上述计算,5000元的计税收入未来将可能减税375元。按照中金国际研究部关于2009年城镇家庭收入分组调查数据的测算,假设免征额不上调的基础上。仅这一点变化就可以为当前收入结构下的居民收入平均每人减轻税负近100元。

  此前据称个税免征额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对此中金国际研究部首席经济分析师彭文生已经对免征额上调1000元对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造成的影响作了测算,指出免征额上调后居民可支配收入将增加870亿-1250亿元。

  “免征额提高1000元后,全部纳税群体的个税负担总体上将减少15%-22%,税负降低的主要人群将会是月收入7000元以下的人群,这一部分人群目前是绝大多数,约占中国总人口的88%。”彭文生认为,“高收入者的总体税负受免征额的影响则不大。”

  根据统计局的家计调查数据显示,高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为56%,而中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的比例普遍在70%以上。“对中低收入者减税有利于扩大消费,特别是对中低档消费品的影响更大,”彭文生表示,“同时减税亦有助于减少对投资的依赖,有助于改善经济结构。”

  《税收征管法》修订中

  目的是推进综合个人所得税改革。

  “现在的征税主体还是企业,未来税制改革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都是面向个人,从间接税往直接税的改变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刘桓表示。

  施正文亦认为,中国过去的税收改革成果大多集中在间接税,即在对企业和流通环节上征收的税种,而在针对个人纳税的直接税改革上一直停滞不前,关键就是在于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的征税能力不足。

  据参与新《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专家介绍,新《税收征管法》中包含了一系列加强税务机关征税能力的新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变就是赋予金融机构、行政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责任和税务机关采集信息的权限。

  “我们现在对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可以说是没有掌握,特别是个人经济活动和财产等信息。”施正文表示,“主要是银行等机构的配合不足,税务机关去采集涉税信息很难,甚至连银行间都没有信息联网,其他机构更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涉税信息。”

  除了各涉税信息机构间合作不足外,现行《税收征管法》亦对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检查权限作出了限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针对企业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

  如《税收征管法》“税款征收”一章中规定,税务机关对抗拒纳税采取扣押商品货物、对逃税行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及对依法拍卖变卖应税货物等强制措施,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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