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交易额限额以下外资并购由省级部门审核
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通知还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商务部9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通知,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此外,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还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确认书。商务部将加强督导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违规出具确认书的部门,责令其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确认书出具资格。
根据通知,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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