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结算2011年目标地:东亚
相比较而言,选取东亚地区作为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的突破口则更加现实。目前《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证券市场周刊》特约作者 李建军】2010年6月至11月,累计结算业务3400亿元,是2009年末36亿元结算规模的近百倍。这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旨在告诉外界一个强烈的信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尽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政策正日趋完善,但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规模扩大的前景仍不足喜,现在规模的扩大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存在很大的相关关系。
研究表明,中国在东亚地区正在扮演“最终市场提供者”的角色,这为人民币通过经常项目流入东亚经济体提供了便利的通道,东亚也逐渐成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理想地。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的扩大应重点突破,不宜全面铺开,重点仍在区域贸易合作密切的东亚。
国际竞争优势只能在区域贸易中
2009年7月2日,央行会同各部委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随着中银香港向中行上海分行汇出的首笔跨境人民币结算款项,人民币跨境结算正式启动。到了2011年,央行一号文件允许人民币海外直投,更为人民币走向国际打开了政策之门。但是,通过研究发现,人民币走出国门的竞争优势只能在区域贸易中实现。
一国的对外贸易区域分布对贸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也即是在计价货币的选择上存在格拉斯曼法则(Grassman Law)和大国原则。与此同时,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时至今日,主要国际货币都形成了自己的贸易结算网络,相比而言,其他的小国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使用自己货币进行结算的比例则少之又少。从表中可以看出,作为国际货币体系中最核心的货币,美元几乎已经织成了一张全球的计价网络,欧元、日元和英镑则主要在本国对外的贸易交往中发挥着主要的结算货币作用。而其它的货币,即使已经实现了可自由兑换,比如泰铢,仍不能在贸易中发挥计价结算的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来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不仅巩固和发展了欧盟、美国和日本等传统的发达国家市场,而且在大力推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背景下,贸易对象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进出口中仍占据较高的比重。
欧盟目前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地区,2010年对欧盟出口占到近20%;日本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进口国,2010年从日本进口占到12.67%。从总体上看,2010年美欧日在中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分别占到了45%和32%。尽管贸易规模较大,但是鉴于美元、欧元和日元都是在贸易结算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核心货币,因此短期内在对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推进人民币计价结算的难度非常大。
相比较而言,选取东亚地区作为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的突破口则更加现实。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东亚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以2010年为例,东盟、韩国、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0%和28.8%,其对中国重要程度已经接近美欧日的水平。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如期建成,中国和东亚各国的贸易规模一定会持续扩大,成为推动人民币发挥区域货币作用的保障。
东亚是跨境结算理想地
2011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理想之地应该是东亚。
在当代国际货币体系中,如果一国能够成为某一地区或者全球的最终消费市场,那么该国货币成为贸易结算货币的可能性就很大。比如说,由于美国经济是消费型经济,成为世界产品的最终消费市场,因此推动了美元向境外的流动;而日本尽管是世界经济大国,但由于没有成为吸纳世界或者区域产品的最终市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日元的国际化。
从上述逻辑推理,东亚也是推进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最理想之地。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仍然是贸易顺差大国,2010年贸易顺差为1831亿美元,但是其顺差主要发生在对美欧贸易上(见图)。而在东亚地区,除了香港之外,中国对日本、韩国、东盟和中国台湾地区都基本保持了逆差,而且这种趋势在不断加强(见图)。
2010年,中国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逆差总额达到了2276.53亿美元,是2001年358.82亿美元的6.34倍。中国在东亚地区所扮演的这种“最终市场提供者”的角色和地位将有利于人民币通过经常项目流入东亚各经济体,促进东亚地区各国对人民币的接受和使用,从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规模的扩大。所以,2011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重点在东亚。
政府间合作助力是关键
在区域贸易中提高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比重,还需要得到有关国家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否则很难取得成效。
目前《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办法》规定的落实不仅需要对方企业和商业银行必须接受人民币的结算,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方国家的制度要许可人民币在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而结汇。否则,人民币业务就是不合法的业务,境外企业也就不可能选择人民币进行结算。换句话说,人民币出境以后,如果没有对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承认,一切交易也是不合法的,这不是企业能够解决的。
在此过程中,应以双赢和多赢为基本原则,寻求本国利益和国际利益的平衡,使他国政府能够有热情和积极性参与中国政府的政策协调合作。自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正式推出以来,目前只有香港方面有配合内地开展业务试点的相关操作指引,个别经济体监管部门亦曾回应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视同外币结算,无需另外报批。
但多数经济体对开设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尚无明确操作办法,导致境外银行和企业不知如何操作。因此,中国政府可考虑对提供人民币结算便利的国家给予贸易关税的优惠,对该国政府和企业利用人民币对华投资也应给予外资投资的政策优惠等,在使他国参与和分享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共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