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为何在国内贸易中遭受冷遇

2011-03-01 22:451780

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由银行充当中介,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消除了双方的信用隔阂。又如,按“结算办法”规定: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的回复时间,一般是5个工作日,也可以将此回复时间规定得更短,如2~3个工作日。

  传统国内结算方式的弊端

  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民、商事交易活动。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在实施各种具体的民、商事行为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这些规则的具体要求就是诚实信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线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是,只有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与交易规则,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传统的国内结算方式,都是利用买卖双方企业的商业信用,缺乏有效的信用平台,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实是处于不平等状态,存在着较大的交易风险。也就是说,先付款或先发货的一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证能按合同规定收到货物或货款;而先收款或先收货的一方则处于主动地位,其按合同规定发货或付款的随意性很大,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

  首先,影响经济活动开展。

  许多大额交易为防范到交易风险,不得不放弃或被迫增加交易频率,将一宗大的交易拆分成许多细小的交易,增加了额外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的测算与分析,我国每年产生的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

  其次,贸易手段及贸易方法退化。

  为促成有风险交易的达成,交易双方往往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款交易,甚至是现金交易的原始交易方法。现款交易会提前占用买方资金,对买方非常不利;而现金交易不但逃避了银行的金融监管,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现象的出现。

  另外,由于不平等交易的存在,导致大量三角债及商业欺诈活动的产生,从而在国内出现较为严重的、范围波及全社会的信用危机,严重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每年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

  上述事实表明,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制度,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信用平台,能让大多数的交易主体,在遵守交易规则的条件下,利用这些信用平台,公平、顺利地完成并不断扩大交易活动。这就好比在当代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相继完善时,针对不同需求所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如B2B、B2C等),使买卖双方能非常方便地寻找到合适的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支付方式上的革命,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这种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不在交易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的凭证。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由银行充当中介,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消除了双方的信用隔阂。

  买方的钱不直接给卖方而暂存中介方,卖方的货也不直接给买方而暂存中介方(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中介方将两者手中的钱货互换,从而完成交易过程。使用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一般无需考虑对方的信用问题,使交易能顺利完成,因为银行既有足够的能力,抑制不守信用方,也有现实的动机,获取用自己的信用换来的利益。

  二是双方还能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

  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派生金融业务,如出口商可以凭信用证申请出口押汇、打包放款,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可只交部分保证金,甚至无须交纳保证金,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提交合格单据前支付货款,这对买卖双方都是比较有利的。

  三是对银行来说,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中间业务,是其利润的重要。

  传统业务虽然在银行的业务量中占大头,但是在利润中的比例却逐步下滑,因此大部分银行都非常乐意开展信用证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信用证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

  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目前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国际社会出台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国际规则约束,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从表面上看,信用证是一种新的结算方式,但从其本质上看,是给经济活动提供了一个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平台。信用证规则也对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平台的推广与完善,以及全球经济繁荣与一体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类似,在卖方众多而分散的市场上,知名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如中华商埠网或阿里巴巴网,由于信用权威高于卖方,发挥了很好的中介作用,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应用前景

  快速发展的国内贸易,与成熟的国际贸易相比,其现实风险并不低,因此信用证规则很快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内贸易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国际信用证一样,都是指开证银行依照企业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必须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障贸易中卖方的利益。它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规避了传统人民币结算业务中的诸多风险。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立的金额限制,使交易量更具弹性,手续更为简便。

  国内信用证具有以下三大优势:第一,刚开始在国内贸易中发生业务往来的两家企业,由于互相不熟悉,如果采取国内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单证进行约束,由银行进行单证的审核,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将得到保障;

  第二,买方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买方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卖方按规定发货后,应收帐款可转换为银行信用保障,可以杜绝拖欠、坏帐。卖方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有紧急资金需求,可以向通知行提出议付申请,通知行将按照当期人民币贴现利率办理融资,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资金利息,将货款提前支付给卖方,而该贴现利率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而卖方可以少支付资金成本。

  我国早在1997年8月1日,就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实施至今,此结算办法很少被企事业单位所采用。这样的结果在令我们惊异的同时,更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针对国内贸易的特点及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国内信用证的结算办法,使我国的国内信用证规则,真正成为建设诚信社会的一个信用平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蓬勃、有序地发展。

  基于此,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分工的成果,弥补国内信用证单据上的缺憾。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发票、检验证书等的信用证。

  在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在以往运输的中,往往是一方通过自己附属的货运部门,或自己熟悉的运输公司直接安排。另一方由于对承运人的资信缺乏了解,无法判断其签署的运输单据所显示内容的真实性,对另一方来说则显失公平。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以往检验单据中,检验报告往往是一方委托自己的质检部门、其他生产企业或科研机构所出具,另一方由于自身没有这样的检测能力,只能被动地予以接受。由于单据上的缺憾无法克服,国内信用证规则下的贸易风险也就难以消除,因而国内信用证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是,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在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有的甚至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其所签署单据的可靠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国内信用证规则下的交易方,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履行运输或检验义务,并出具相应的报告作为议付单据,以弥补国内信用证单据上的缺憾问题。

  其实,这种做法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得到广泛使用,现在国际贸易的运输及检验业务,几乎都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第三方物流公司不仅会按客户要求,将货物按时运往目的地,而且还会按客户要求进行仓储、配送等业务。也可以说由于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与繁荣。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加入WTO以后所提供的新机遇,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利用第三方机构的良好信誉,为国内信用证业务提供支撑。

  二是简化国内信用证的相关手续,缩短结算时间。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规定:除个别期限有所差别外,基本内容是相差无几的。也就是说,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也须经过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买方银行付款,买方赎单提货等环节。

  这与国内现行的结算方式相比,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

  基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可以在上述结算办法的框架之内,缩短每个环节的操作时间。如按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卖方交单议付的时间,一般为装运日期后的15天之内,但也可由买卖双方约定。根据国内贸易特点,可以将国内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约定得更短,如3~5天。

  又如,按“结算办法”规定: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的回复时间,一般是5个工作日,也可以将此回复时间规定得更短,如2~3个工作日。

  另外,各商业银行可利用先进的银行通讯技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开展国内信用证的预先通知、电报索偿(等业务,以便卖方尽早履行合同,买方尽早付款提货,进而缩短整个交易及结算时间。

  三是根据贸易发展要求,适时增加国内信用证品种,完善此种信用平台的架构体系。

  对许多银行来说,信用证只是国际结算部门的事情,处理国内结算的人员,绝大多数并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

  因此,在商业银行推广国内信用证,起初必定是困难的。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信用证结算业务一直是公认的风险最小,收益最高的业务,各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积极、主动地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应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贸易模式更加多样化,势必要求结算模式多样化;而且随着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必将衍生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新业务,这也要求国内信用证在品种上有所创新。

  为此,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新的信用证产品,并开展国内信用证的打包贷款、福费廷等信用证延伸业务。完整的国内信用证体系,会吸引的交易方来此平台开展贸易活动,反过来也只有经过参与者检验的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能为市场经济所接受。

  四是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对客户的资信管理,让信用平台真正成为守信者的舞台。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上流行的结算方式,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这对国内贸易也同样适用。

  对买方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以避免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

  对卖方来说,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后,就可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运前贷款。为此,各商业银行就会加强对客户的资信管理,让不同信誉的企业在此平台上的运作成本,有所区别,给信誉好的企业带来收益,让信誉不好的企业付出更高成本。这样也会促使社会成员不断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并为建设诚信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也只有这样,才会吸引守信者通过此平台开展业务,真正成为守信者表演的舞台。

  五是向全社会推广,突破传统习惯的约束。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尤其异地结算中,多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汇兑等非支付方式。对于这些业务,企事业单位已经熟稔于心,知道如何操作,如何尽可能避免风险、以及风险出现时如何对其进行处理。

  而国内信用证毕竟是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且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它对于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还是比较生疏的。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环节哪些问题,很多企事业单位本身并不清楚。而且信用证是国际结算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而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是一些进出口企业,国内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对外贸易。这些企业中的业务员由于业务范围有限,对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缺乏详尽了解,这就为国内信用证的推行,平添了许多障碍。

  根据中行近来对上百家经常从事国内贸易往来的企业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与中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较为熟悉,对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也持积极的态度;而中资企业对国内信用证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不过,只要加大投入,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这道障碍还是可以在短期内逾越的。

  使国内市场运作方式不断与国际接轨

  将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证规则引入到国内贸易时,一定要结合国内贸易的具体特点加以整合,并及时吸收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外部服务,以弥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不足。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推广,不但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有序发展,而且可以为竞争激烈的国内银行,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空间。

  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国内贸易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业务还只是“初露端倪”。不过,相信随着社会对信用环境建设的日益关注,以及随着银行宣传推广力度的加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一新兴的国内结算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套完善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不仅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信用平台,而且能为各参与方带来更高效益,并为他们建立起更好的信誉。

  当然,这一结果将不仅仅是改善国内商业信用大环境,还将使国内市场在运作方式上,越来越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接轨,从而为我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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