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

陆宇生 |2011-02-14 23:43942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企业跨国经营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较弱,难以解决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较高。目前实行的对外担保额与企业外汇收入挂钩以及部分财务指标限制等规定,是在外汇短缺形势下制定的,已经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制约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外汇管理现行政策中对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使部分企业间接控股的境外公司开展业务受到了限制。由于政策的门槛较高、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的后续资金,特别是补充境外企业流动资金遇到很多困难,有的企业甚至丧失了发展机会。

  二、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很多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三,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服务发展迅速,也有很多创新的金融品种,但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目前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未能对境外投资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力度。相形之下,如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多年来境外投资贷款都占其业务总量的40%以上。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譬如,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政策非常诱人,不但额度大、利息低,而且时间长。企业只要拿出30%投资,则可以获得其余70%本外币贷款。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5、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资本市场的内生缺陷,使得国有企业拥有在资本市场上优先获得融资的权利,而大量有活力的本土民营企业却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一些企业跨国经营时只能借助国际财团的力量,结果不仅肥水流了外人田,而且在效率方面还要打折扣。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6、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造成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愿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

  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第一,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近期央行已正式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第二,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第三,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金融服务。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第四,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因此建议: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第五,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

  第六,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出口信用保险供给市场主体。建议允许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品种上、区域上与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所区别。既要体现政策性与商业性不同,又要形成一种适度的竞争关系,以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信用保险整体规模、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盐城市中心支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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