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成民企融资新通道
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早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早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早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如今值银根收紧之时,对于这一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而言,无疑是莫大的机遇。
受通胀压力的局势所迫,2011年的财政和货币政策面由“积极和适度宽松”转变为“积极和稳健”,银根收紧的情形之下,如何解决资金的问题将是企业在2011年必须面对的一道考题,尤其是中小企业。
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早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时至今日,金融租赁在中国已悄然经历了将近30年的历史,但显然,这30年鲜为公众熟知,一直是“半地下”的状态。如今值银根收紧之时,对于这一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而言,无疑是莫大的机遇。
助力中小企业与搞活金融全局
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企业所在地银行的贷款,一般来说,中小企业较难获得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因为出于风险和责任等各方面原因的考虑,金融机构往往愿意服务大型国有企业,即所谓的“垒大户”。
国内的租赁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是以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业务突破口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比较广阔,另一方面也符合监管层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要求。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收回、处置租赁物,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强,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简单说,当企业需要购买某设备时,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先购买该设备,然后企业向金融租赁公司租用,企业只需按期支付约定租金和利息。企业不需要把大笔的资金压在机器设备方面,只需要先支付设备总价的10%-20%就可以先行使用设备,生产产品,用利润所得支付租金。到期后,如果企业付清租金和利息,设备就归企业所有。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难开辟了一条经济便捷的途径。
同时,金融租赁业在眼下也具有全局的意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表示,控制货币、搞活金融是今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方向,而发展金融租赁行业对于当前我国控制货币、搞活金融具有重要意义。她认为,当前我国M2与GDP的比重高达180%,为全球最高水平。中国饱受货币创造过多的难题,靠货币推动经济已用到极致,因为过多的货币也会抬升资产价格。
而金融租赁是信贷市场中较为安全的融资方式,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能解决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其获得设备投资融资。
资金瓶颈与税收困局
资金困局是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共同面对的瓶颈,尤其是外商租赁公司。一位金融租赁的业内人士道出了其中的苦水,好的项目由银行直接提供资金,弱一点的项目通过租赁模式时,又很容易被提供融资的银行因风险原因否决,融资难成为实际工作中制约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2007年实施的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等。
但在近两三年的实际操作中,作为非存款类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依然非常有限。除了资本金外,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只能靠银行信贷和同业拆借。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80%-90%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不仅如此,多数银行系租赁公司获得的信贷资金来自其控股银行。
2010年10月11日,交银金融租赁2010年20亿元金融债正式上市交易,这是银行系租赁公司成功发行的首笔金融债。但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发行金融债券的成本相对低廉,但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不具备广泛操作的可行性,亦不如同业拆借来得更简单些。解决资金困局,注定还要有很长的路子要走。
目前的税收制度是金融租赁企业在中国面临的又一困局。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规,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按照目前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可能有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也就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对于承租企业来讲,由于承租企业不是设备购买方,购买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也就无从谈起。那么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所产生的增值税就只能通过租金的形式转嫁到承租企业的身上,大大加大了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竞争力。
业内人士认为,在未来,解决租赁公司独自承担租赁风险是业界需要长期研讨的发展问题。加强行业监管,解决租赁业归属国家多个部门管理问题;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覆盖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和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将是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