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涉农信贷担保

曹力群 |2011-01-25 17:541137

农业作为一种弱质产业,投资利润率低,回收周期长,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大,所以贷款的风险也高。如农户的果园可以由经管部门发放“林权证”,大棚、养殖设施可以由农业部门发放“物权证”,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并做为农户的一种担保手段。

  农业作为一种弱质产业,投资利润率低,回收周期长,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大,所以贷款的风险也高。因此,农业需要信贷资金的支持,信贷资金也需要进行风险控制。这就需要建立合理的担保机制,使资金供需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且实现二者效益最大化。这对于金融发展水平落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更应如此。

  根据有关调查,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中,除了少量的信用贷款外,其余的均为担保贷款。由于农户财产可作抵押物的极少,因而抵押贷款也极少。农户的民间借款主要是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很少。

  从零散渠道得到的数据,估计每年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数额约在2000亿元上下。农户的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的比重按50%计,也在1000亿元左右。

  信贷方式

  农户联保贷款、大联保体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是农村主要贷款方式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农户联保。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都先后开展了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参加联保户数一般为3户;二是大联保体贷款。每个大联保体参加农户都在8户以上,加入大联保体的农户人均获得授信3万元以上,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难、额度小等问题;三是保证贷款。农户在贷款时如不能提供抵押物,银行、信用社则要求其寻求家庭条件和信誉较好的1--2名居民提供保证;四是抵押贷款。抵押物一般为易变现的房屋、车辆等,且抵押贷款额不超过抵押资产的70%,同时抵押物要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定,核定抵押资产实际价值。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房屋所有权等的担保抵押问题,至今争论不休。《物权法》的实施,极大地扩大了《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的范围,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创新涉农担保方式有了法律上的后盾,农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担保手段,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

  目前农户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户可以质押的财产非常少,而果园、大棚、养殖设施等却因没有产权归属证明、价值评估形式而难以进入担保程序。如农村的房产因缺乏流通性而无法质押,效益较好的果园因没有类似林权证那样的权属证明而无法担保。二是尚未形成联保、互保机制,金融部门对大量的农户信用信息掌握不充分,这些都需要和乡村联动,才能有效解决。

  发达国家对涉农信贷担保的做法,可以对我国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

  美国的涉农贷款所采用的担保,可以分为财物担保、能力担保和人格担保三大类。财物担保有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能力担保是对借款者取得权益用以偿还贷款的能力进行鉴证。人格担保是表明借款者的道德信誉与偿款意愿的承诺,包括签约和契据。具有偿债能力而曾经赖债违约的借款者,则被认为丧失了人格担保权。贷款机构通常还要求借款者在本人提供担保之外还要附加第三者做担保,当一个担保人在借据背面做出承诺担保的签名之后,他就为借款承担了连带的偿还责任。

  日本的涉农信贷担保制度与之不同,是采用一种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它是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的债务保证。农业信用基金是由政府和农协集资,借款者仅需缴纳4%左右的保证费,经审查同意后,即由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承担其偿债担保责任。第二层是农业信用保险协会的保证保险和融资保险。农业信用保险是由政府和各信用基金协会集资,对各个基金协会代人偿债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险,也对各个农协组织贷款呆帐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险。有了这两个层次的双重担保,分散了贷款风险,较好地解决了涉农信贷的担保问题。

  改进路径

  从政府支持、分散风险、完善授信、信用评定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建立农贷担保体系

  我认为,我国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应从几方面入手。

  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服务于农民。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扶持建立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

  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督指导,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内控规范要求,加强对担保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监督指导,提高担保机构资质水平,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对农业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上所承载的物产权,政府予以明确的价值界定,允许流转、变更。如农户的果园可以由经管部门发放“林权证”,大棚、养殖设施可以由农业部门发放“物权证”,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并做为农户的一种担保手段。

  建立乡村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紧密联动的评信授信机制。金融机构应与乡村组织紧密联动,对农民客户进行市场细分,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进行个性化服务,推行农户“多户联保”信贷模式。建立与农业、畜牧、果树、科技等部门相互动机制,对这些部门推广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并做为担保手段进行信贷支持,从而推动县域经济的产业升级。

  积极促进农村行业信贷担保协会的发展,以信用创建和信用等级评定为基础,由信用户分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自愿组建成各个行业信用互助协会,协会成员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由农村信用社向会员企业发放担保贷款。

  (作者为农业部农研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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