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分关键零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2008-04-20 16:30396
部分关键零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财政部昨日宣布,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另外,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以后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对进口符合规定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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