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规则不为信用证所累
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UCP600确立的银行费用分担规则——谁指示、谁付费
回到问题的根本,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
作为信用证领域的基本规则,UCP600在相关条款中对银行费用的分担有明确约定。
UCP600第37条a款规定: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37条c款: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UCP600第13条规定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
此外,第38条明确规定了转证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上述条款清楚地确立了信用证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谁指示,谁付费。信用证项下绝大多数银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等)系受开证行指示或委托,因而受指示方按其指示行事的费用由开证行承担,继而由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承担。
基于上述银行费用的分担原则,SWIFT开证格式MT700中71B(费用)栏目的使用规则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约定费用由何方承担,则除议付费及转证费外的所有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国际商会的正式意见对待银行费用的立场
针对信用证银行费用问题的争议,处于“司法解释”地位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正式意见(ICCBankingCommissionOpinions)亦有涉及。
1.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R380,R656号意见:如果开证行欲从所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将要被扣除的费用数额或比例,以便让受益人了解其扣费标准,并决定是否履行该信用证。
2.关于付款手续费
第R380,TA700rev号意见:开证行的付款行为本身并非提供额外服务,而仅仅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开证行在偿付指定银行或承付受益人时,不应扣除任何付款费用。这种付款行为系解除开证行的自身责任而为,即使有费用发生,也应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3.关于不符点费
第R441,TA700rev号意见:收取不符点费并非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开证行不可依据其内部或往来银行的“习惯做法”扣费。如果开证行意图收取不符点费,则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包括扣费标准。换言之,如果信用证中没有不符点扣费条款,则开证行不得扣除不符点费。此外,开证行在扣不符点费时,应在付款通知中或以单独的电文告知具体的不符之处。
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建议
如何让信用证真正成为我国出口企业行之有效的结算及融资工具,而不是反受其累,就银行费用问题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熟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
出口企业应清楚信用证项下的大多数银行费用本应由进口商承担。即使要由出口商承担,也应事先在合同当中明确,以便将其计入交易成本。在交易行为中,应在信用证中列明费用种类及费率。
2.在合同中商定详实的信用证结算条款
应在合同中明确并合理分担银行费用。比如改证费,该费用其实属于开证行的费用,本应由申请人承担,出口商坚持的底线应按过错原则分担,不可一味地承担所有的改证费用。
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约定好信用证的通知线路和交单线路(兑用银行及兑用方式的选择),尽量减少其他银行介入,拉直并简化通知和交单线路。
由于保兑费用不菲,应慎重考虑是否需要保兑信用证。
3.选择资信佳、业务精、作风好的出口地银行
银行费用大体可分为本地银行费用和海外银行费用,其中本地银行费用可与之协商,争取达成一揽子银行服务安排,获得优惠费率。
另外,在遭受国外不合理扣费时,本地银行是否愿意为出口商积极追讨、据理力争亦显重要。
4.仔细审证、精心制单
审核信用证中的费用分担条款,通过合同约定及审核开证申请书的方式避免改证费的产生。精心制单,以免不必要的不符点费。
5.如遭不合理扣费,要求提供扣费明细并积极追索
坚决拒绝不合理扣费,比如付款手续费、偿付费、未做议付时的议付费等。即使付出必要的追索成本也在所不惜,以免对方得寸进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