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与支付宝比较分析
2010-11-15 18:413301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世界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加让人们深刻感受到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事实上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法就规定在商品和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19世纪80年代,英国商人首次利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清偿货款的支付手段,从此信用证登上了国际结算的舞台。直至今日,信用证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支付方式也成为一种新兴的潮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由于拥有款项收付的便利性、功能的可拓展性、信用中介的信誉保证等优势,使之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由此,引来电子商务网站和商家的追捧。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截至2007年5月10日,支付宝注册用户已超过4000万,目前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平均每天新增6万多。支付宝的成功,在部分程度上是偷师于信用证,当然,由于两者面临的商务环境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
一、信用证与支付宝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证的基本流程
信用证是指银行依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受益人)开出的,授权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后,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后,就要履行合同条款和信用证条款规定的义务。首先,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即将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和签字印鉴(信开),在核对无误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或收到信用证原件后,应即进行审查,审查信用证应根据合同进行,经审查无误,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通知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开证银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请并赎取单据。开证人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向承运机构提货。如下图所示:
(二)支付宝的基本流程
由支付宝公司推出的支付宝是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从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深受用户喜爱,通过“免费”政策在短短三年时间内迅速成为使用极其广泛的网上安全支付工具。作为淘宝默认支持的支付工具,支付宝也以过亿的日交易额成就了中国C2C行业的一大奇迹,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不仅如此,还有超15万外部网店系统也在使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手段。
支付宝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了网上买家、卖家和支付宝公司。支付宝的买卖双方形成了购买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和支付宝公司则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目前支付宝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买方并不因此向支付宝公司付费。卖方和支付宝公司需要签署合同,卖方需支付一定使用费,但无需保证金,支付宝公司在卖方的网店接入支付宝接口,卖方就可以向买方提供支付宝作为结算工具了。
买家在某商家的网站上选购物品,与商家在商品价格、发货时间、拒付期限等进行讨论,通过支付宝查看对方的信用等级以期对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并最终确定购买物品,并从商家那里得到自己的订单号。买方将通过将支付资金先行转入自己在支付宝的账户中。当支付宝收到有关买家关于某项交易的支付款后提示商家准备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在一定时间里授权支付宝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是规定时间内未发出拒付指令由支付宝默认支付。当完成交易后,买卖双方要针对此次交易进行信用评级,为以后的交易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与支付宝的异同
(一)相同之处
1第三方信用。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在银行和用户之外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交易支付服务,即第三方支付。国际贸易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上海海运到欧洲,也需要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也很难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同样,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信用的问题,买卖双方彼此素未谋面,虽然买方能够从网上商城中看到商品的图片,但毕竟不能看到商品的实物,而卖方自然也很担心货送到买方后收不到款项。由于彼此无法信任,交易可能很难达成。
由于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因此,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都顺理成章的想到了借助第三方的信用,信用证交易的双方借助了开证行的信用,支付宝的交易双方则借助了支付宝公司的信用。第三方信用的介入,极大地化解了信用风险,推动了交易的进行。
2支付风险。即使是借助了第三方信用,支付风险仍然存在。在国际贸易领域,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伪造单据可以骗取货款,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欺诈出口商和银行。在电子商务领域,卖家通过种种网骗手段骗取买家信任,而买家则可能编造理由退货,从而使支付宝网上支付仍然存在风险。
3信用记录。无论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还是推出支付宝的支付宝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都会留有信用记录,国际贸易的双方在银行留有的信用记录,会成为下一次能否与该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个重要依据。而网上交易双方的交易记录,则存在支付宝的信用库中,并且交易网站会通过这些记录给交易双方评级,这样别的买家和卖家就能在网上很清楚的看到该商家和买家的信用级别。2008年,支付宝公司推出“互联网信任计划”,国内众多反应敏锐的网商蜂拥而至,纷纷抢注“信用标签”。来自支付宝的统计数据显示,仅11月,提交“信用标签”申请的商家已达5000多家,正式贴牌的已有1000多家,其中不仅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商家,也包括众多淘宝网个人卖家。这一行动为建造诚信的互联网环境作出了贡献。
(二)不同之处。
1信用媒介不同。尽管信用证和支付宝产生的原因大致相同,即利用第三方信用来减少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但信用证和支付宝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根据信用证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口商、卖方)之间存在着基于信用证的合同关系,受益人有义务提供表面严格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而开证行则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即使在开证申请人破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而支付宝只是一种商业信用,并且支付宝公司并不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同时对买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支付宝更类似于托收业务。支付宝主要是通过在途资金和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约束买卖双方的行为。
2对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不同。支付宝和信用证的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及履行的手续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这两个支付工具对买卖双方利益的保障也是不同的,很显然,信用证主要保护的是卖方的利益,而支付宝主要保护的是买方的利益。
3交货方式不同。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只要单据齐全(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和正确(单据表面和信用证一致),卖方提交凭单据即推定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交货方式可称为象征性交货。而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卖方还是要通过邮寄和快递等方式将商品实物送达买方,并经买方确认符合卖方网站中对商品的描述,才算完成交货的义务。
4涉及的货物种龚和支付工具不同。信用证涉及的主要是有形商品,而无形商品一般不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另外,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汇票作为支付工具。
支付宝涉及的不仅有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如许多软件服务(杀毒软件、应用软件等)均可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也支持支付宝平台。
最近,支付宝公司推行了公共事业缴费服务,包括:水、电、煤、通讯费、物业费、养路费、数字电视、学费均可通过支付宝缴纳,目前上海地区首先开通,京津等地将陆续开通。采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均需开通电子银行,通过银行转帐完成货款划拨。5法律规范不同。信用证的法律规范主要源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正式生效。经过多年的贸易实践,这一管理目前已经成为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
相较于已经应用成熟的信用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尚比较模糊,对它的法律规范很不健全,目前仅限于行政规范。
三、几点启示
一是银行信用介入第三方支付的途径。支付宝借鉴信用证提供第三方信用的模式,较好的解决了网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支付宝毕竟提供的只是商业信用,并且这种商业信用也不是完整的。在信用证下,银行必须审核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一致,部分起到帮助买方验货的作用;如果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向卖方支付货款;在支付宝项下,支付宝公司并没有审核货物的义务,也没有办法保证买方编造理由拒绝收货。如果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能够介入银行的信用,那么必将促进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
二是网上支付应用于国际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国际结算只是个时间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全球化浪潮推进,跨境网上交易迅速提上了日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海外战略”也浮出水面。2007年,支付宝初步推出了购买12种主要外币标价商品的支付服务。该服务将从中国香港和东南亚拉开序幕,并在日本、美国及欧洲展开业务。通过这一业务,买方使用人民币购买合作境外购物网站上的外币标价商品,而来自全球的卖家均可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同中国内地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当然,比起国内业务而言,跨境业务难度更大,可能还要受各国海关管辖,程序更为复杂。
三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融合。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事物,但其发展速度之快,让人惊讶。利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共识。但是,传统商业中较为成功的模式也可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发挥其巨大的作用,通过互相取长补短,才能在未来的商务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刘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一、信用证与支付宝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证的基本流程
信用证是指银行依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受益人)开出的,授权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后,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
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要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后,就要履行合同条款和信用证条款规定的义务。首先,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即将对信用证的密押(电开)和签字印鉴(信开),在核对无误后,立即将信用证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或收到信用证原件后,应即进行审查,审查信用证应根据合同进行,经审查无误,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装运手续,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文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通知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限制议付单据的银行办理议付。开证银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银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请并赎取单据。开证人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向承运机构提货。如下图所示:
(二)支付宝的基本流程
由支付宝公司推出的支付宝是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从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深受用户喜爱,通过“免费”政策在短短三年时间内迅速成为使用极其广泛的网上安全支付工具。作为淘宝默认支持的支付工具,支付宝也以过亿的日交易额成就了中国C2C行业的一大奇迹,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不仅如此,还有超15万外部网店系统也在使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手段。
支付宝的基本当事人包括了网上买家、卖家和支付宝公司。支付宝的买卖双方形成了购买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和支付宝公司则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目前支付宝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买方并不因此向支付宝公司付费。卖方和支付宝公司需要签署合同,卖方需支付一定使用费,但无需保证金,支付宝公司在卖方的网店接入支付宝接口,卖方就可以向买方提供支付宝作为结算工具了。
买家在某商家的网站上选购物品,与商家在商品价格、发货时间、拒付期限等进行讨论,通过支付宝查看对方的信用等级以期对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并最终确定购买物品,并从商家那里得到自己的订单号。买方将通过将支付资金先行转入自己在支付宝的账户中。当支付宝收到有关买家关于某项交易的支付款后提示商家准备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在一定时间里授权支付宝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是规定时间内未发出拒付指令由支付宝默认支付。当完成交易后,买卖双方要针对此次交易进行信用评级,为以后的交易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与支付宝的异同
(一)相同之处
1第三方信用。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在银行和用户之外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交易支付服务,即第三方支付。国际贸易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上海海运到欧洲,也需要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也很难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同样,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信用的问题,买卖双方彼此素未谋面,虽然买方能够从网上商城中看到商品的图片,但毕竟不能看到商品的实物,而卖方自然也很担心货送到买方后收不到款项。由于彼此无法信任,交易可能很难达成。
由于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因此,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都顺理成章的想到了借助第三方的信用,信用证交易的双方借助了开证行的信用,支付宝的交易双方则借助了支付宝公司的信用。第三方信用的介入,极大地化解了信用风险,推动了交易的进行。
2支付风险。即使是借助了第三方信用,支付风险仍然存在。在国际贸易领域,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伪造单据可以骗取货款,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欺诈出口商和银行。在电子商务领域,卖家通过种种网骗手段骗取买家信任,而买家则可能编造理由退货,从而使支付宝网上支付仍然存在风险。
3信用记录。无论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还是推出支付宝的支付宝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都会留有信用记录,国际贸易的双方在银行留有的信用记录,会成为下一次能否与该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个重要依据。而网上交易双方的交易记录,则存在支付宝的信用库中,并且交易网站会通过这些记录给交易双方评级,这样别的买家和卖家就能在网上很清楚的看到该商家和买家的信用级别。2008年,支付宝公司推出“互联网信任计划”,国内众多反应敏锐的网商蜂拥而至,纷纷抢注“信用标签”。来自支付宝的统计数据显示,仅11月,提交“信用标签”申请的商家已达5000多家,正式贴牌的已有1000多家,其中不仅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商家,也包括众多淘宝网个人卖家。这一行动为建造诚信的互联网环境作出了贡献。
(二)不同之处。
1信用媒介不同。尽管信用证和支付宝产生的原因大致相同,即利用第三方信用来减少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但信用证和支付宝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根据信用证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口商、卖方)之间存在着基于信用证的合同关系,受益人有义务提供表面严格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而开证行则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即使在开证申请人破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而支付宝只是一种商业信用,并且支付宝公司并不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同时对买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支付宝更类似于托收业务。支付宝主要是通过在途资金和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约束买卖双方的行为。
2对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不同。支付宝和信用证的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及履行的手续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这两个支付工具对买卖双方利益的保障也是不同的,很显然,信用证主要保护的是卖方的利益,而支付宝主要保护的是买方的利益。
3交货方式不同。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只要单据齐全(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和正确(单据表面和信用证一致),卖方提交凭单据即推定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交货方式可称为象征性交货。而在使用支付宝过程中,卖方还是要通过邮寄和快递等方式将商品实物送达买方,并经买方确认符合卖方网站中对商品的描述,才算完成交货的义务。
4涉及的货物种龚和支付工具不同。信用证涉及的主要是有形商品,而无形商品一般不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另外,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汇票作为支付工具。
支付宝涉及的不仅有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如许多软件服务(杀毒软件、应用软件等)均可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也支持支付宝平台。
最近,支付宝公司推行了公共事业缴费服务,包括:水、电、煤、通讯费、物业费、养路费、数字电视、学费均可通过支付宝缴纳,目前上海地区首先开通,京津等地将陆续开通。采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均需开通电子银行,通过银行转帐完成货款划拨。5法律规范不同。信用证的法律规范主要源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正式生效。经过多年的贸易实践,这一管理目前已经成为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
相较于已经应用成熟的信用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尚比较模糊,对它的法律规范很不健全,目前仅限于行政规范。
三、几点启示
一是银行信用介入第三方支付的途径。支付宝借鉴信用证提供第三方信用的模式,较好的解决了网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支付宝毕竟提供的只是商业信用,并且这种商业信用也不是完整的。在信用证下,银行必须审核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一致,部分起到帮助买方验货的作用;如果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向卖方支付货款;在支付宝项下,支付宝公司并没有审核货物的义务,也没有办法保证买方编造理由拒绝收货。如果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能够介入银行的信用,那么必将促进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
二是网上支付应用于国际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国际结算只是个时间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全球化浪潮推进,跨境网上交易迅速提上了日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海外战略”也浮出水面。2007年,支付宝初步推出了购买12种主要外币标价商品的支付服务。该服务将从中国香港和东南亚拉开序幕,并在日本、美国及欧洲展开业务。通过这一业务,买方使用人民币购买合作境外购物网站上的外币标价商品,而来自全球的卖家均可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同中国内地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当然,比起国内业务而言,跨境业务难度更大,可能还要受各国海关管辖,程序更为复杂。
三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融合。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事物,但其发展速度之快,让人惊讶。利用电子商务改造传统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共识。但是,传统商业中较为成功的模式也可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发挥其巨大的作用,通过互相取长补短,才能在未来的商务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刘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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