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先巴塞尔协议III 欧美境遇各异
在美国银行纷纷达标之后,巴塞尔协议III终于出台,欧洲可能面临较大压力。9月12日,世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部门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并将于今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进行最后表决。目前,中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下限。
在美国银行纷纷达标之后,巴塞尔协议III终于出台,欧洲可能面临较大压力。中国实际上已经领先于巴塞尔新规,但在实施上仍不可盲目跟随。
9月12日,世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部门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并将于今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进行最后表决。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此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而这一规定将于2016年起开始执行。
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可以说是继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通过之后,对金融业监管的又一里程碑事件。面对巴塞尔新规,美国银行业基本都已满足要求,而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债危机的洗礼之后,压力相对较大。
目前,中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下限。可以说,中国走在了巴塞尔协议III之前。虽然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但新指标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正负影响仍未可知,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欧美境遇各异
回顾自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上各国正式提出引入新的资本监管规则至今,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这其中充满了各国的争夺与博弈,反映了欧、美、新兴国家银行业不同的状况。
早在2009年9月底,为了防止再次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在匹兹堡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发出呼吁:在2010年前引入新的资本规则,并在2012年前施行。从此起,建立新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被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由于欧、美各国银行业监管所面临的不同形式,巴塞尔协议III在具体细节制定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就《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协议(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国际清算银行表示随着金融状况的改善,要求银行提高应对潜在损失的资本水平新规则将逐步推行,目标是银行到2012年底必须全面执行这一规则。该草案一出台,欧美国家监管当局对此意见不一。
3月份,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委员韦伯表示,未来的银行业监管应当依靠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韦伯对限制银行规模并设立银行救援基金的设想感到不可思议,并以经济才刚开始摆脱金融危机为由,猛烈抨击了旨在防范未来金融危机的计划。
随着美国划时代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通过,巴塞尔也加快了推进步伐。7月28日,全球主要央行和监管机构达成初步协议,大幅修改了银行“一级资本金”的定义。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引入了3%的杠杆比率来约束银行业,并规定该比率将在2018年生效,此前7年为测试期。9月12日,巴塞尔协议III正式出台。
巴塞尔新规能否真正落实,关键还看美国。9月13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全球经济会议上,法国财长拉嘉德(Christine
Lagarade)明确表示,“除非美国实施新的监管标准,否则欧洲不会落实新政。”
之所以美国会同意巴塞尔新规的出台,心中自然有所把握。最新的数据显示,美国主要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达到巴塞尔新规的要求。
2010年一季度花旗集团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9.1%;截至2010年二季度,摩根大通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1%,年底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8.8%;2010年二季度美国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则达到10.67%,均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标准。
与此同时,欧洲银行业则出现分化。瑞士等国银行业所受影响较小,瑞士银行已经表示,将遵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的新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新要求,而德法等国家一些主要的大型商业银行所受到的影响则较大。
摩根士丹利分析师指出,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在巴塞尔新规即将出台之前,德意志银行宣布进行100亿欧元左右的巨额增资,这无疑是为执行巴塞尔协议III中的自有资本条例做准备。据德国银行业协会估计,德国最大的10家银行将可能需要1050亿欧元的额外资本。
巴塞尔新规难伤中国 虽然中国未受到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地方融资平台堆加在中国商业银行上的风险仍让人担忧,巴塞尔新规是否会对中国银行业构成挑战呢?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微乎其微。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已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下限。至于缓冲资本的设置,尽管国内监管规则尚未制定有关缓冲资本的相关细节,但是由于新规对缓冲资本设置了较长的实施时间,因此国内银行业完全有时间逐步采取措施适应这一规则。
早在新巴塞尔出台之前,中国监管当局就已经开始一步步谋划向国际监管规则靠拢。早在2007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曾表示,到2010年之前,中国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2009年末至2010年初,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等通知。
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底公布的中国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显示,国内包括中、工、建等大型商业银行核心资产充足率均达到9%以上,而招商、光大、浦发、民生等银行核心资产充足率也达6%以上,尽管与巴塞尔协议III所要求的累计7%尚有差距,但考虑到达到缓冲资本限制尚有时间,中国商业银行受此次巴塞尔新协议出台影响微乎其微。
中国监管当局会做出何反应,还有待观察。国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邱志承在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以目前情况来看尚难以判断银监会何时会出台反周期缓冲资本充足率政策,但从之前银监会政策来看,中国银行业监管走向严格的速度可能会更快,我们判断在未来两年有可能推出一个试探性的政策。”
尽管如此,国内仍有部分专家学者对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持谨慎态度。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虽然巴塞尔协议Ⅲ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但是新规中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还是值得国内商业银行业的注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尽管从目前数据来看,中国国内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当前中国各主要银行均为资本消耗型银行,表内业务占其业务的绝大部分,因此,为了保证资本充足率维持一定的水平,国内的商业银行均需不断进行再融资。”
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更多是欧美经济、政治妥协的产物,中国是否完全跟随应该有自己的考虑。刘煜辉指出,“对于国内监管当局是追随巴塞尔III的步伐,还是遵循巴塞尔I,II,则要视国内银行业发展状况而定。”